导语:土地租出去十年,合同到期了,地上建筑物不拆,地也不还。出租方这才发现,当初合同里没写清楚到期后怎么办,现在对方赖着不走,自己反而要花时间、花精力去打官司。这笔账,亏在哪里?
一、到期就得还,还就得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地是人家的,租期到了,该还就还,还的时候不能留一堆烂摊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北京清河农场土地租赁合同陆续到期后,承租人多为当地村民,已承租一二十年,合同到期后极易引发腾退纠纷,法院最终判令承租人腾退土地、支付占有使用费。可见租期到了不还,法院不会支持。
二、合同没写“到期拆不拆”,吃亏的往往是出租方
四川平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租用村组闲置土地搞养殖,续租协议到期后拒不搬离。续租协议中没有约定地上建筑物由谁恢复原状,法院最终判令承租人返还土地并恢复至没有建筑物及附着物的状态。这个判决结果对出租方有利,但前提是出租方主动起诉、花时间走完诉讼程序。
如果出租方一直不主张,情况就会变。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意味着承租人继续占着地、继续使用,法律关系变得模糊,出租方想收回反而更被动。
三、农民容易忽略的三件事
第一,诉讼时效不等人。 土地租赁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合同到期后对方不还地,如果出租方三年内没有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口头催一催不算数,需要有书面记录或诉讼、仲裁等能证明主张过权利的行为。
第二,占有使用费不会自动产生。 承租方到期后继续占地,无论是否实际使用,都需向出租方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标准一般参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计算至实际收回土地之日止。但这笔费用需要出租方主动主张,法院不会主动判。
第三,地上附着物的归属要提前约定。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租人可能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如果当初合同里写了一句“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出租方所有”,局面就完全不同。
四、签合同前该做好的准备
租地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归谁、由谁拆除、费用谁承担、逾期不还按什么标准支付占用费,这几条写清楚,比事后打官司省事得多。
已经签了合同但没写清楚的,建议尽早和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对方不配合的,在租期届满前用书面方式明确提出返还和恢复原状的要求,留下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被诉讼时效卡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