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9日讯(记者 郭一鹏) 一名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遇公安机关夜间巡查,弃车逃跑,翻墙时摔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男子起诉公安部门,主张辅警单独执法、追赶行为违法,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辅警现场追赶时无民警即时指挥和监督,属于违法执法,追赶行为诱发其恐慌摔伤。法院二审认定,辅警系在民警带队下协助执勤,执法未超过合理限度,男子受伤系自身逃避检查、翻墙所致,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行为也在正常执法范围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2024年9月17日晚,山西省吕梁市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巡逻防控行动,多名民警带队,辅警潘某等人协助参与。当晚9时许,驾驶人贺某和乘坐人贺某乙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时看到有民警查车,遂掉头行驶,到延安街直至十字街路口又看到有民警查车,便准备骑摩托车逆行逃跑。被民警拦截后,贺某下车逆向步行逃跑并离开现场,一名民警步行跟随,随后有两名民警紧跟其后,贺某见状翻墙跳入附近一院内,结果不慎摔伤。民警赶到后将其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肱骨小头骨折(左)、桡侧副韧带断裂(左肘关节)、皮肤挫伤(下颌、左手掌),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823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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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VCG

9月18日,山西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01mg/100ml。因醉驾、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9月25日,交警大队作出扣留其驾驶证、机动车的决定。2025年7月2日,山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贺某左侧肱骨小头并滑车骨折、左肘关节桡侧副韧带断裂后遗留左肘关节功能丧失45.6%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辅警虽无独立执法权,但在正式民警的带队、指挥下,辅警的行为已被整体活动所吸收,不能割裂评价。贺某主张步行逆向逃跑对公共安全不具有危险性。但贺某弃车逃跑拒绝检查,直接导致民警无法进行酒精检测,已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违法。贺某弃车逆向折返,其行为具有明显逃避检查的意图,正式民警及辅警以口头警告和徒步追随的方式试图阻拦,没有采取驾车追缉等暴力执法情形,贺某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暴力执法,因此,现场执法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 此外,贺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主动选择逃跑,最终翻墙不慎摔倒,损害后果是自陷风险所致,且现场民警的执法行为未超出执法限度,二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面对一审法院判决,贺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同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2865.625元。贺某认为,潘某其身份为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更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对其进行拦截、追赶的全过程中,仅有辅警潘某一人与其发生直接接触,未见任何正式民警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监督”。贺某还提出,本案事发时为夜间,光线昏暗,路况不明,自己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已弃车徒步逃跑,该行为客观上不会对公共安全或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在此情况下,潘某采取持续、紧逼的跑步追赶方式,直接导致上诉人在恐慌中慌不择路,翻墙摔伤。贺某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客观上为辅警单独执法提供了司法背书,与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辅警单独执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二审中,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教育;(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本案中,辅警潘某负责配合民警在延安街十字路口设点执勤,属于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工作职责。

辅警潘某在贺某酒驾逃逸后,步行追赶不存在执法主体不当的情形。贺某摔伤的原因是其醉酒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检查纠正该行为时弃车而逃,翻墙不慎摔倒所致。贺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潘某对其违规追缉或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导致其人身遭受损害。因此,公安机关的现场执法行为在正常执法范围内,未超过必要的合理限度,与贺某摔伤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贺某摔伤归责于交通警察的追赶有失公允。

此外,在发现贺某受伤后,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及时采取送医院救治等必要措施,尽到了相应的处置义务。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公安机关执法,为逃避法律制裁擅自逃跑,不但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还增加了自身的危险,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贺某请求被上诉人某县公安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