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买房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为贷款、政策等原因,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买房,还专门签了借名协议。后来夫妻离婚,房子却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处理。离婚后想起这套房子,起诉要求过户,法院会支持吗?
这个问题涉及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更涉及过户条件的成就与否。本文依托北京法院真实生效判例,拆解借名买房成立但过户请求仍被驳回的裁判逻辑,为婚内借名买房的家庭提供维权参考。
本案属于北京典型的婚内借名买房纠纷。贺某惠与陆某新于2012年复婚。2014年3月,二人以苗某琼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的房屋一套,房款总价2071849元。首付款621849元中,有贺某惠刷卡支付的部分,也有华荣公司转账支付的10万元。2014年7月,苗某琼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145万元,贷款在贺某惠、陆某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相关方按月偿还。
2014年11月,贺某惠与苗某琼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约定:该房屋产权由贺某惠、陆某新夫妻全部持有,甲方借用乙方名义以便申请银行贷款,在甲方付清贷款后,乙方无任何理由拒不将产权变更到甲方名下。协议签订时,陆某新、冯某和均不在场。
2017年9月,贺某惠与陆某新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中,法院分割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涉案房屋未作处理。贺某惠遂提起本案诉讼,认为房屋系其与陆某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用苗某琼名义共同出资购买,应当归二人共同所有,要求判令苗某琼、冯某和将房屋过户至陆某新名下。
庭审中,陆某新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姐姐陆某霞出资借用苗某琼名义购买,自己与贺某惠没有出资能力;陆某霞亦陈述系其委托陆某新、贺某惠办理购房手续,购房费用均从其丈夫账户转出。贺某惠对上述说法不予认可,认为相关款项系业务往来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贺某惠提供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首付款支付手续、贷款还款手续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确非苗某琼、冯某和实际购买,而是陆某新、贺某惠借苗某琼、冯某和的名义购买的,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关系。但是,因为涉案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且双方均未能提供陆某新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的证据,对贺某惠要求苗某琼、冯某和将房屋过户给陆某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陆某新提出的涉案房屋系其姐姐借名购买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通过这起婚内借名买房案件,能够给到普通家庭非常重要的几点维权启示。
第一,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不等于过户请求一定得到支持。过户还须满足实际条件:贷款已经还清或具备变更贷款的条件、借名人具备购房资格、房屋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本案中,借名关系认定了,但贷款未清、无购房资格,过户请求依然落空。
第二,购房资格是借名买房过户的硬门槛。借名买房时借的是别人的资格,将来想过户,自己必须满足当时的购房政策要求。借名买房前,一定要评估自己未来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否则房子可能永远登记在他人名下。
第三,借名买房协议中,应当对过户条件、过户时间作出清晰约定,并注意保留还款凭证、出资凭证。一旦离婚、纠纷发生,这些证据既是认定借名关系的依据,也是主张过户权益的基础。协议签订时最好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借名买房,既要证明关系存在,更要确保过户条件具备。两个环节,缺一个都拿不到房子。
北京靳双权律师,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精耕细作近二十年的专业律师。于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房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6年正式执业。近二十年来,靳双权律师始终专注于房地产、继承、拆迁、合同、婚姻等与房产相关的法律事务,在借名买房、遗产继承、拆迁析产、房屋买卖等领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北京靳双权律师的核心业务范围包括:借名买房纠纷(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商品房等各类借名购房合同效力及确权过户)、遗产继承纠纷(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效力认定及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拆迁析产与安置房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权处分、阴阳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赔偿)、分家析产、宅基地房屋买卖以及小产权房纠纷等。可以说,凡是与“房”有关的法律难题,靳双权律师均有成熟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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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靳双权律师的执业理念始终如一:专注房产纠纷。他坚信,只有在一个领域持续深耕,才能真正吃透其中的法律逻辑、裁判规则和实务技巧。近二十年来,他办理了大量复杂且金额巨大的房屋纠纷案件,其中许多案件成为可供参考的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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