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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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很多保理纠纷中,保理商起诉债务人付款时,债务人常会提出基础交易的抗辩:货物质量不合格、交货不全、原合同违约、货款已经抵扣等。

那么,债务人对基础交易的抗辩,能否对抗保理商?

依据《民法典》第548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保理商)主张。保理本质属于应收账款转让,原则上延续该规则;但保理设置特殊例外规则,核心区分普通基础交易抗辩与通谋虚构应收账款两种情形。

一、原则:基础交易产生的合法抗辩,可以对抗保理商

在正常真实交易下,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债务人基于基础买卖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可以直接向保理商提出:

1. 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原债权人没有按合同交货、服务未完成,债务人有权拒付货款,该抗辩可以对抗保理商;

2. 债权消灭抗辩: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已经向原债权人付清货款、债务抵销;

3. 诉讼时效抗辩:基础债权本身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 质量瑕疵抗辩:交付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依据合同可以扣减、拒付货款。

简单理解:债权转让不能让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变差。保理商受让的是原债权人的债权,权利不能优于原债权人。如果原债权人本身存在履约瑕疵,债务人当然可以抗辩保理商。

⚠️重要限制:抗辩事由必须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之后,再和原债权人私下协商解除合同、减免货款,未经保理商同意,对保理商不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765条)。债务人和原债权人擅自变更基础合同损害保理商的,不能用来对抗保理商。

二、法定例外: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谋虚构应收账款,不能以基础交易虚假对抗善意保理商(《民法典》763条)

这是保理业务最特殊的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起虚构基础交易、伪造应收账款,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时善意不知情的,债务人不能以基础交易虚假、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拒绝向保理商付款。

适用前提:

1. 债务人和原债权人共同虚构基础交易、伪造应收账款;

2. 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时属于善意,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应收账款虚假;

3. 虚构应收账款是为了办理保理融资。

例外中的例外:如果保理商明知应收账款是虚构,仍然办理保理,则债务人可以以此抗辩,拒绝付款。

实务典型场景:债务人签署应收账款确认函,确认债权真实。后续保理商起诉,债务人主张“交易是假的,没有真实供货”。只要保理商善意,法院一般不支持该抗辩,债务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不能突破原基础交易本身的权利瑕疵。基础交易履约风险,仍是保理业务不可忽视的核心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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