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消费者周先生在新款理想MEGA上市后完成锁单购车,才得知车辆动力电池供应商,已从上市宣传的宁德时代更换为理想自研电池。周先生称锁单前未收到任何相关变更提示,随后提出退定、换车或者补差的诉求,但沟通后均遭到拒绝。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经过
据半岛都市报报道,9月2日全新理想MEGA全国上市,官方公布新车搭载宁德时代5C三元锂电池,售价较老款直降5万元,仅保留Home单一版本,定价50.98万元。这是一款主打多孩家庭出行的纯电MPV,这样的配置与价格让周先生产生购车意向。9月13日,周先生通过理想官方小程序完成锁单。
下单几天后,周先生刷短视频评论区,偶然看到网友讨论理想MEGA更换电池供应商。经核实,理想汽车在9月7日发布调整说明,当日15时之后锁单的全新MEGA,全部切换为理想自研5C三元锂电池,不再配备宁德时代电池。周先生9月13日锁单,属于调整后的范围。
周先生表示,从锁单前后,自己没有收到短信、APP弹窗、小程序推送等任何形式的变更提醒。当初决定下单,很大程度是看中宣传里的宁德时代电池。发现情况后,他联系线下门店及理想官方客服,提出更换宁德时代电池版本车辆、差价补偿,或者无损失退定的诉求,但多次沟通诉求都没能解决。
周先生认为,品牌上市时将宁德时代电池作为核心卖点,变更核心配置却没有主动通知下单用户,存在信息差问题。他希望分享经历提醒其他购车人。
媒体梳理发现,该情况并非个案。郑州一名消费者在门店订车缴纳5000元定金后,才知晓电池供应商变更,而品牌公告在她下单前就已发布。这名消费者认为电池属于车辆核心零部件,门店销售应当主动告知。门店则回应,电池品牌不算核心卖点,没想到车主会在意,双方仍在协商。
理想暂未推出统一处理方案
面对车主的诉求,理想方面对外表示,无论电池供应商如何调整,品牌统一执行“8年或16万公里电池健康度不低于75%”的质保标准,由理想对用户体验兜底。不过针对这类不知情下单的消费者群体,理想暂未推出统一处理方案。
车企未通过有效渠道主动告知车辆核心配置变更,仅以官网公示作为告知方式,消费者据此提出的退定、差价补偿等维权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
律驰驾道观点
电池供应商悄然“换芯”,定金能否全身而退?
车企把电池品牌当作核心卖点,锁单后却悄悄换了供应商,只留一纸公告在官网。消费者直到刷短视频才发现自己买的车“芯”变了,想要退定却被一句“已告知”堵了回来。这到底是消费者没看公告,还是车企没尽到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核心配置变更未主动告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还定金?这个问题的法律答案,取决于两个层次的判断。
第一,电池供应商是否属于“核心配置”,变更是否触及合同目的。理想MEGA上市时将“宁德时代5C三元锂电池”作为核心卖点高调宣传,周先生也正是基于这一宣传才下定决心锁单。在50万级别的纯电车型消费决策中,电池品牌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续航、安全、充电性能乃至二手车残值的判断,绝非可有可无的边缘配置。
第二,官网公示能否等同于“主动告知”。理想方面称已在9月7日发布调整说明,周先生9月13日锁单“理应知晓”。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标准是“显著方式”和“充分告知”,而非把公告往官网一挂了事。周先生明确表示未收到短信、APP弹窗或小程序推送等任何主动提醒。把告知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自己去翻公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从法律后果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周先生购车的核心决策依据之一是宁德时代电池,这一配置的变更若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落空,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从合同也随之失去基础,应当返还。即便不构成根本违约,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基于被误导而作出的锁单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可撤销或可解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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