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执业原则,实务中通常概括为三项核心:忠于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事实和法律为边界、辩护独立性。这不是法定的"三条",而是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及职业伦理中提炼出来的实务共识。

三者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忠实是目标,法治是底线,独立是保障。

一、忠于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的第一原则。

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具体手段包括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回避,质证,发问,辩护等一切合法方式。

这一条分两层看。

积极义务层面,律师要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穷尽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当事人把自由乃至生命交到你手里,不尽力就是失职。

就像医生不能因为病人道德上有瑕疵就不尽力抢救,律师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有罪"就敷衍了事。

消极边界层面,律师只能维护合法权益,不能协助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红线包括: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这是《律师法》和《刑法》第306条明确划定的,碰了就是职业生命乃至人身自由的问题。

特别要说明:这里的"忠于"是忠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等于完全听命于当事人的意志。

当事人的意愿要尊重,但专业判断要独立——这正是第三条要讲的。

二、以事实和法律为边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整个司法活动的原则,套在律师身上要换个说法:律师的辩护活动必须在事实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底线。

准确理解这一条,关键是搞清楚律师的角色定位。律师不是第二公诉人,不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查明真相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事。

律师的职责是从辩护的角度,对控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质疑,推动法庭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

所以这一条的真实含义是:辩护意见必须建立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但可以对法律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合理解释——法律解释本身就有空间,不能说只有一种"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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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一点:律师没有指控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律师应当保密。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的,例外只有三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

保密义务是辩护制度的根基。

如果律师把当事人的信息都提供给办案机关,谁还敢请律师?辩护制度失守,控辩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结构就塌了。

三、律师的辩护独立性

律师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拥有专业判断权。独立辩护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独立于公权力。

律师不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不当干预,依法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因为办案机关施压就放弃辩护观点,不能因为法官脸色不好就该说的不说。

这是独立辩护最基本的一层,也是律师职业尊严的底线。

第二层,独立于当事人意志。

在辩护策略、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专业问题上,律师有独立判断权,不必完全迁就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

但这里有个关键界限:根本性事项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比如认不认罪、上不上诉、接不接受量刑建议,这些必须充分告知利弊后由当事人拍板,律师不能替当事人做决定。

实务中常见的几种冲突场景:
当事人坚持认罪,但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做"事实自认+法律异议"的辩护,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坚决不认罪,但律师认为无罪辩护无望——应当如实告知风险,在当事人坚持的情况下仍应按当事人意愿开展辩护,但要在会见笔录中留痕;

当事人要求律师做违法的事,比如找证人改口供——律师可以拒绝;

与当事人辩护方案发生重大分歧,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委托,但绝不能反过来检举当事人。

第三层,独立于自身好恶。

不能因为自己道德上不认同当事人就不尽责辩护,也不能为了出名或炒作而牺牲当事人利益。律师的个人情绪、道德判断,都不能凌驾于当事人利益之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