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补偿安置悬而未决,当事人选择在网络上陈述自身遭遇,最终却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六个月,前后被羁押 923 天。刑满释放之后,因继续发布相似内容,再次遭遇行政拘留。最近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了解到的重庆的曹礼淑案,将征地拆迁矛盾、网络言论边界、刑行交叉司法困境、公民诉讼权利保障等多重议题集中呈现在了我的面前。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有罪或者无罪的是非判断题。透过案卷材料可以看到,案件背后交织着行政纠纷与刑事审判的割裂、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实践难题、寻衅滋事罪在维权场景下的适用边界,以及普通公民面对公权力机关时,阅卷、取证、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如何落地的现实拷问。个案的价值,从来不止于当事人个人命运,更在于它向社会抛出一个值得所有人深思的命题:当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通过网络发声维权,应当在何种边界之内;司法又该如何区分真正的造谣滋事,和事出有因的权利主张。

一、一桩由拆迁矛盾生长出来的刑事案件

故事的源头,始于多年前的土地征收。曹礼淑系重庆荣昌当地村民,名下拥有宅基地、房屋与承包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推进过程之中,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2018年,当地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交出土地决定。2019 年5月20日,法院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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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卷记载,房屋被强拆当日,曹礼淑遭受巨大精神刺激,服用洁厕剂自杀,被送进医院急诊,随即转入ICU重症监护抢救。医院留存的急诊、护理、出院记录显示,入院之时多项身体指标异常,医院明确建议ICU监护治疗。房屋被拆,本人抢救住院,家中财物被处置,而补偿安置协议始终没有签订。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明确记载:没有曹礼淑户的安置补助费领款记录,也不存在其签字的拆迁补偿协议。后续所谓的补偿款项,也出现过存入账户之后又被全额收回的情形,安置事项直至多年以后依旧处于 “待定”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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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并未随着强拆落幕,反而持续发酵。当事人持续信访、网络发帖陈述自己的遭遇,事件一步步从行政征收纠纷,滑向刑事程序。2022年3 月,曹礼淑在北京期间被带回荣昌,随后因街道办财物损毁事件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尚未结束即转为刑事拘留,自此开启长达923天的羁押。

2023年,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礼淑两项罪名: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其中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事实,是认定其自2019年5月22日起,通过微信、微博发布140余篇虚假信息,帖子阅读量五十余万,被境外媒体转载,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续二审维持原判。

拿到生效有罪判决之后,当事人开启漫长的申诉之路。向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两级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均被驳回。刑满释放仅仅数月,2025年 3月,又因为再次在微博发布拆迁维权相关内容,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于是就形成了非常特殊的局面:同一个拆迁源头,衍生出一串连环案件。行政层面,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拆执行、治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再审;刑事层面,有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刑事申诉复查。刑事判决评价网络发帖构成寻衅滋事;行政处罚又评价刑满释放之后同类发帖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而作为一切矛盾起点的强拆补偿安置争议,却没有在刑事审判中得到完整、系统的审视。

这正是刑行交叉案件最容易出现的痛点:同一个基础事实,被切割成刑事、行政两套程序分别审理,刑事审判截取网络发帖的片段,行政审判截取冲突闹事的片段,却很少把 “房屋被拆、补偿未落实” 这一源头背景完整纳入评价体系。就像有学者指出,在征地拆迁类纠纷之中,如果司法只盯着当事人后续的言行,不去回看矛盾何以发生,就容易出现事实评价的片面化。

二、实体争议:网络寻衅滋事,该如何区分维权陈述与编造虚假信息

本案定罪的核心,落脚在网络寻衅滋事罪的两个法定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的行为;第二,该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两份生效裁判正是围绕这两点完成定罪说理,而申诉方的抗辩,也恰恰针对这两大要件展开。

首先是何为 “虚假信息”。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信息,指的是无中生有、虚构捏造的客观事实描述,它和带有情绪色彩的主观评价、个人感受宣泄应当有所区分中华人民共...。当事人发帖内容主要围绕房屋被强拆、补偿安置没有到位、家中财物被处置等。申诉方提交多份官方书证:政府信息公开回复、银行存单退回凭证、社区安置通知等,意图证明帖子所陈述的核心事实并非凭空捏造。即便文字当中存在情绪化的措辞,按照辩护逻辑,也不能直接等同于编造虚假信息。

当然,这里并非说只要现实当中存在纠纷,网络上所有的表达就天然全部免责。即便事出有因,如果刻意歪曲关键事实、捏造损害他人名誉或者公共利益的情节,依然可以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但关键在于,法庭需要对信息做拆分判断:哪些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陈述,哪些是主观情绪,哪些属于无依据的虚构。如果一份帖子混杂着事实、情绪、夸张表述,应当以核心内容是否虚假作为判断基准,不能仅仅因为存在过激的语言表达,就整体定性为编造虚假信息。

第二个重大争议,什么叫做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原审裁判将帖子的阅读量、转发量、境外媒体转载作为重要依据。但在司法理论与近年的司法政策当中,已经形成共识:单纯网络点击、转发数字,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网络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不只是网络空间的流量波动,更要求对现实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实质性扰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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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刑法讲究罪责自负、因果关系的直接性。申诉人提出,自己没有联系、推送境外媒体,没有主动推动信息向外扩散,他人的二次转载、媒体自发报道带来的传播放大后果,不应当全部归责于原始发帖人。这一抗辩触及网络犯罪的因果关系难题:网络传播具有裂变式的不可控特征,一条帖子发出之后,后续会被谁转发、传播到多大范围,很多时候已经超出发帖人的预见和控制。如果把后续所有扩散结果全部算到发布者头上,很容易出现客观归罪。

案卷还抛出一个极具戏剧性的时间矛盾:原审认定最早一批涉案帖文发布起始时间是 2019年5月22日,而根据医院病历,这个时间当事人正身处 ICU 接受中毒之后的重症监护。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中已经注意到这份病历,但审查意见认为病历记录当事人 “清醒激动、语言清晰”,并非完全丧失意识,因此不能据此否定发帖事实。

由此就形成证据层面的尖锐对峙:控方的武器是账号登录日志、网页截图这一套电子数据;辩方的武器是医院原始病历书证。即便人意识清醒,处于 ICU 抢救治疗环境,身体中毒受损、手机被执行机关保管,是否具备独立完成大量编辑发帖的客观条件?账号登录记录只能证明账号有发帖行为,但能不能百分之百锁定就是当事人本人操作,完全排除账号被盗用、他人登录发布的可能性?这恰恰取决于电子数据整套卷宗能不能完整、合法地呈现在法庭之上。

这就把案件的重心,从实体罪名,推向了证据程序。

三、证据与程序:电子数据、阅卷权,是通往真相的必经之门

电子数据是本案定罪的核心证据。微信微博账号提取笔录、封存介质、完整性校验值、登录设备、IP 地址,是判断电子数据是否合法、能否采信的关键要素。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电子数据规定,电子数据提取需要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完整提取笔录,介质封存,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笔录清单要有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字。如果存在重大瑕疵,又无法补正、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则该份电子数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申诉方提出,在一审、二审过程当中,辩护律师多次申请查阅完整电子数据卷宗,但只拿到部分截图材料,原始勘验笔录、介质封存记录、校验值、完整登录设备日志等材料未能完整查阅复制。如果辩护方看不到原始取证全套材料,就很难有效对这份最关键的定罪证据开展质证,无法去核实账号是否存在他人登录,无法核验取证过程有没有篡改风险。

证据裁判主义,不止是要求法庭拿到证据,更要求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对证据进行质证抗辩。当定罪核心证据属于公机关保存的电子卷宗,辩方却无法完整查阅,质证就会沦为对着几张截图发表意见,辩护的效能会大打折扣。

和电子数据取证瑕疵并行的,是阅卷权的现实困境。刑事申诉阶段,当事人先后多次书面申请完整复制一审全部卷宗,却只能拿到部分程序性材料,关键侦查卷、电子数据材料无法获取,也拿不到书面不予准许的正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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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申诉人以及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阅卷权绝非程序上的 “福利”,它是辩护权、申诉权得以落地的基础前提。想要找出原审卷宗内部的证据矛盾、线索,前提是要看得见完整卷宗。如果当事人反复申诉,却始终不能完整阅卷,申诉就变成 “盲人摸象”,很多可能推翻案件的疑点根本无从发现。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系列程序争议:一审阶段,辩护方提出大量调查取证申请,包括调取北京接警材料、强拆保全清单、同步录音录像,部分申请没有得到充分说理回应;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没有得到专门的明确裁定。

还有一个反复被提起,又在制度上面临现实障碍的问题:作出强拆强制执行裁定并且实际组织强拆的法院,同时审理这起强拆衍生的刑事案件。从朴素程序正义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角度,公众很容易产生对中立性的疑虑。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明文规定回避对象是法官个人,没有规定 “法院整体回避”。高级法院的驳回申诉文书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法律没有整体回避,不等于矛盾完全无解。程序法上的替代路径,是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当一个法院因为特殊情形,整体上存在难以公正审理的客观风险之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令其他法院审理。但这一条救济路径,在实践当中启动门槛很高。

这些程序问题,不是可有可无的细枝末节。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如果证据提取存疑、阅卷权利受限、重要取证申请被搁置,那么实体层面 “有罪还是无罪” 的判断,就建立在残缺的事实材料之上。

四、类案同判的追问:同样是维权,为何结局各不相同

申诉材料当中引入山东淄博王长征案作为重要参考。该案当事人因为自身权益受损,信访、网络举报,之后被以寻衅滋事起诉,最终一审无罪。申诉方认为两案起因都是自身权益受损之后维权,行为模式相近,裁判结果却天差地别,存在类案不同判的问题。

当然,世界上不存在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每一个个案的证据细节、行为激烈程度、网络发布的具体内容都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直接套用判决结果。但是类案对比真正的价值,不在于直接拿来宣告本案无罪,而在于提炼裁判背后的司法理念。

近年多地再审改判的拆迁、维权类寻衅滋事案件,传递出一条清晰裁判精神:不能仅仅因为维权行为存在言辞过激,就直接推定为刑事犯罪;应当充分审视矛盾发生的源头,区分民事行政维权诉求和无事生非的起哄闹事;事出有因的纠纷引发的言行,和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应当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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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相关文章也反复强调刑法谦抑性,对于民间纠纷衍生的案件,要审慎把握入罪门槛,避免过度犯罪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征地拆迁本身属于行政争议,优先通道本应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商补偿。刑事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而不应当成为处理拆迁矛盾的前置工具。

这里需要厘清边界:绝对不是说拆迁维权者,在网络上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如果确实捏造大量关键虚假事实,恶意造谣诽谤,煽动扰乱现实秩序,该追究法律责任依然要追究。但法律的天平应当双向摆动:既要维护网络秩序,也要守住公民陈述遭遇、提出批评的言论空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网络也不能变成言论高压区。维权言论,不等于寻衅滋事;情绪表达,不等于编造谣言。这一条边界,恰恰是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当中最需要拿捏的尺度。一旦边界滑动,寻衅滋事就容易出现学界所担忧的 “口袋化” 风险,把本属于行政、民事层面的争议吸纳进刑事处罚范围之内。

五、刑行割裂之痛:行政纠纷,能否全部交给刑法来收尾

本案最值得深思的社会议题,是刑行交叉案件如何避免 “行政问题刑事化处理”。

整个事件的原点,是土地征收、房屋强拆、补偿安置分歧。这本是典型行政法调整范畴。理想的纠纷解决链条,应当是:对征收补偿不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评判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到位,解决财产权益争议。只有当当事人后续行为突破法律红线,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才启动刑事评价。

但是现实当中,我们常常看到另外一种路径:行政争议久拖不决,矛盾不断升级,当事人持续信访、网络发声,之后当事人的后续言行被单独截取出来,进入刑事或者治安处罚程序,而源头的行政争议被搁置一边。于是就出现 “源头行政纠纷悬而未决,当事人因为维权过程中的言行受到刑事追责” 的局面。

这就是 “刑行割裂” 带来的风险:刑事审判只评价网络发帖、冲突闹事,不去充分回应 “房子该不该拆、补偿有没有到位”;行政审判又以超过起诉期限等程序理由,回避对强拆、处罚实体合法性的审查。两套程序各管一段,源头矛盾没有实质化解。当事人即便刑事申诉,也只能针对罪名,很难在刑事法庭当中直接解决房屋补偿安置问题。

曹礼淑案当中,行政诉讼针对 2022 年治安处罚的案件,一、二审、再审都是以超过起诉期限程序性驳回,没有对治安处罚实体对错进行审理。于是,当年街道办冲突事件到底因何而起,财物损毁价值是否经过鉴定,报案人本身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这些实体争议始终没有得到司法实质评判。而该治安处罚的相关材料,又反过来成为刑事案件评价当事人主观恶性的背景材料。

更值得讨论的是刑满释放之后再次作出的治安处罚。当事人服刑完毕,再次发布相似的维权内容,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前后两次制裁,行为内核都是网络发布拆迁相关言论,只是时间阶段不同。这里就引出法律上的追问:如果一个人因为同一套维权事实,已经承受过刑事处罚,刑满之后,继续陈述自己过往已经遭受的现实遭遇,应当如何界定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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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刑满释放不等于拥有无限言论豁免权,如果发布新的捏造事实的内容,依然可以承担法律责任。但需要仔细甄别,是捏造全新虚假事实,还是继续复述多年之前已经发生的自身遭遇。如果只是重复陈述旧有事实,即便带有情绪,公权力机关应当审慎启动新一轮人身自由制裁,避免制裁无限延续,变相压制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这也给司法机关提出命题:面对刑行交叉的复杂案件,不能简单 “各审各的”。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发挥一体化审查优势,办理刑事申诉的时候,留意背后的行政纠纷线索;办理行政监督的时候,兼顾刑事裁判对事实的认定,推动矛盾源头的实质性化解,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程序结案之上。

六、个案之外:公平正义,始于对每一个程序细节的尊重

今天我们讨论这起案件,并不是站在上帝视角给出一个非黑即白的结论。案卷呈现出的是双方各执一词的证据对抗:一边是生效判决认定网络造谣、扰乱公共秩序;一边是申诉方拿出医院病历、政府公开文件,主张自己只是陈述被侵害的现实遭遇,关键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这个案件的真相,埋藏在没有完整公开的侦查卷宗、电子数据原始勘验材料、完整的账号登录日志、原始执法记录视频之中。而这些材料,恰恰是申诉方一直希望查阅调取却未能全部获取的内容。

刑事申诉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给生效裁判一个纠错机会。当当事人提出有新证据动摇定罪基础、核心证据取证程序存疑、程序权利遭受侵害,那么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职权,调阅完整卷宗,复核电子数据合法性,对全部疑点逐一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简单复述原审裁判观点。

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仅是最后一纸判决有罪或者无罪,它同样体现在过程之中:当事人能不能拿到完整卷宗,能不能对定罪关键证据充分质证;法庭能不能完整看待事件前因后果,而不是截取片段事实;区分何为捏造虚假信息,何为事出有因的维权表达;分清哪些后果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哪些是网络传播不可控的次生结果。

征地拆迁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当中非常普遍的矛盾来源。房屋、土地关乎普通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当普通人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宪法赋予其申诉、控告、提出意见的权利。网络时代,把自己的遭遇发布在互联网上,已经成为很多普通百姓寻求关注的维权方式。

但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自由。网络空间同样有法律边界,造谣、侮辱、煽动扰乱公共秩序,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真正的难题,就发生在两者交界的灰色地带:当事人带着委屈,陈述真实遭遇,夹杂着愤怒、夸张、情绪化的语言。如何把这种情形,和纯粹无事生非编造谣言清晰区分开来,考验每一个司法办案者的智慧与克制。

刑法是整个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民间矛盾衍生的案件,优先用行政调解、补偿协商、行政诉讼来化解实体利益冲突;只有行为真正越过红线,才启动刑事手段。不能颠倒顺序,用刑事处罚来替代矛盾的源头化解。

曹礼淑案未来走向,取决于后续检察监督的审查。我们期待,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全案实体疑点、程序瑕疵全面核查。无论是维持生效裁判,还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都应当给出充分、详实的法理与证据说理,把每一个争议点摆到台面上回应。

个案的意义超越个人命运。它提醒整个社会:司法不仅要惩罚真正的寻衅滋事,同样要守护公民合理维权的空间;正义,既要看见网络秩序,也要看见矛盾何以发生;既要盯着当事人说了什么,也要看见是什么样的现实遭遇,催生了那些网络文字。

法律的终极目标,不是简单制裁一个个体,而是化解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每一个普通人,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都能够相信程序的力量,相信正义可以看得见。

(全文完)

注:本文基于公开的申诉材料、法律意见书展开分析,不对案件最终有罪无罪作出定论。全部事实与法律判断,以司法机关正式卷宗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