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7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后,可以给原教职人员发生活补贴吗?

邹凌瀚律师在为全国范围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顾问、财务合规和资产处置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场所准备注销,银行账户里还有一笔钱。有的教职人员在这里生活、服务了很多年,能不能在注销的时候给大家发一笔生活补贴?

这个问题不能只看款项名称。

同样写着“生活补贴”,有的可能属于注销以前已经形成的应付款项,有的属于清算过程中合理发生的费用,还有的实际上是在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性质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

一、清算期间继续承担工作的,可以处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场所决定注销,并不意味着当天所有工作就全部结束。

账目需要清理,资产需要盘点,债权债务需要核对,合同需要处理,有时还需要教职人员继续配合保管财物、整理档案或者办理其他清算事项。

教职人员实际参与这些工作,清算过程中确实发生合理、必要费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但相应的工作内容、费用依据和金额应当留有记录。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清算、历史账务和资产清理时,也会把这类支出与剩余财产分配区分开。前者解决的是清算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因为收款人恰好是原教职人员,就一概认定为分配场所财产。

二、注销以前已经形成的生活补助,要查原来的制度和形成时间

还有一种情况,是这笔钱在场所注销以前就已经应当支付。

比如按照场所原有制度或者其他合法依据,某位教职人员已经形成应当领取的生活补助,只是一直没有实际支付。

清算时就要把原来的制度、发放标准、形成时间以及具体金额查清楚。

有合法依据、在注销以前已经形成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清算过程中需要核实处理的债权债务事项,而不能因为场所现在正在注销,就把它理解成“注销以后又给个人发了一笔钱”。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在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清算和历史债权债务梳理时比较关注的问题:款项什么时候形成、依据是什么,比最后在凭证摘要上写了什么名称更重要。

三、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不能以“生活补贴”的名义直接分给个人

如果债权债务已经处理完毕,各项清算费用也已经支付,最后场所还剩下一笔财产,处理规则就不一样了。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对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后的清算以及剩余财产处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因此,如果已经属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就不能因为原教职人员过去长期在场所生活、服务,再把这笔财产按照人数分掉。

把款项名称写成“生活补贴”“安养费”或者其他名称,也不会因此改变这笔财产本身的性质。

四、场所注销时准备给个人付款,先查这笔钱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注销、资产处置和财务合规问题时,对准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般会往前核对形成依据。

清算期间形成

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

注销以前形成

依法形成的应付款项

清算结束以后

属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如果属于清算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就按照清算事项处理;如果属于注销以前已经依法形成的应付款项,就按照原有债权债务核实处理;如果前面的事项都已经处理完毕,这笔钱属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就应当按照剩余财产的法定规则处理。

不能只看款项叫什么

先查形成时间 · 再查形成依据 · 最后判断款项性质

所以,宗教活动场所注销以后能不能给原教职人员发“生活补贴”,不能单看“生活补贴”这几个字。

先把款项形成的时间、依据和性质查清楚,再决定怎么支付。已经属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不能通过改变款项名称的方式直接分配给个人。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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