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句话交警说了无数遍
可总有人心存侥幸
近日
江门交警连续查获两起醉酒驾驶机动车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
2026年9月25日15时45分许,蓬江交管大队在辖区查获一辆粤H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韦某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韦某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依法将韦某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韦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6.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交警部门已依法对韦某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二
2026年9月25日晚,蓬江交管大队在辖区杜阮镇江杜路路段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20时53分许,一名男子驾驶粤T号牌小客车行至执勤点时,民警例行指令其停车接受检查。
现场对当事男子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呼气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随后,民警将朱某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血液检验报告显示,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酒后驾驶均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江门交警将持续保持
对酒驾醉驾的“零容忍”态度
请广大驾驶人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坚决做到酒后禁驾
一审:贤
二审:晶
三审: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