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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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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金秋,国庆节来了。

在恭祝祖国繁荣昌盛的同时,你如何度过这个假期?是出门旅游打卡祖国壮阔山河?是宅在家里静享悠闲时光整理自己?是为“东北超”总决赛心仪球队加油助威?还是约上三五好友在运动场上挥汗如雨?

无论在哪里做什么,人民法院的司法之力总是守护在你的身边。国庆期间,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国庆特别策划「普法IP陪你过十一」,邀请各地审判业务专家和资深法官,与普法宣传员“小豸”“豹青天”“莓鸭力”共同为你解答来自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与你共度国庆假期。

今天,我们邀请大连中院普法IP“豹青天”与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辽宁省审判理论研究人才潘月德,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4个案例,讲清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足球是高强度对抗运动,一旦有人受伤,医疗费该由谁来出?是不是只要在球场上受了伤,对手或者主办方就得赔钱?

答案,就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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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1日,蔡某某、龚某甲等人自发组织在小区一处空地踢足球。期间,龚某甲为了接住他人踢向空中的足球,调整站位,微微跳起。蔡某某为了躲避对面踢过来的球,在龚某甲背后原地下蹲。龚某甲右脚被蹲下的蔡某某绊到,龚某甲随后摔倒在地并压伤蔡某某右手。蔡某某经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蔡某某认为其系被龚某甲压伤,于是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足球运动根据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蔡某某对此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即意味着自愿承受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自甘风险”。

事发时,龚某甲与蔡某某之间并未存在运动中的身体对抗,也未有充足证据显示龚某甲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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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在某发型店内,学徒曾某甲经店长曾某乙两次邀请后,参与“掰手腕”活动。活动过程中,在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时,曾某乙突然发力致曾某甲受伤,产生医疗费用近三万元。曾某甲将曾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曾某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基于不受时间、地点、场地的限制以及能迅速区分胜负的特点而在民间较为盛行,且在20世纪50-60年代即已出现在地区性和国际性比赛中,应当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曾某甲虽经曾某乙两次邀请才参与,但因对方的邀请行为不存在胁迫等违背曾某甲意愿的情形,应当认定曾某甲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属于“自甘风险”;曾某乙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活动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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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某大学组织一场篮球比赛。张某起跳上篮时,韦某起跳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韦某被当值裁判吹罚为“违体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韦某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张某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不能将体育竞技中的犯规简单地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韦某构成违体犯规,但其行为是为了进行正常防守而非故意针对张某的人身,加之本案系学校组织的校园篮球比赛,其对抗性和风险性高于普通体育课中或者业余时间作为游戏活动的篮球比赛,为鼓励校园篮球运动的开展,不宜对比赛场上进攻与防守动作过于苛责。据此认定韦某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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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8日,9岁的吴某某(已参加跆拳道训练三年)与11岁的张某某(已参加跆拳道训练两年)在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中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吴某某起诉向对方及俱乐部索赔。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自愿参加跆拳道训练属于“自甘风险”,对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某在教练安排下进行对打训练,在没有证据证明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俱乐部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对未成年学员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其不能证明尽到相关义务和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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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享受快乐,法律划定边界。

“自甘风险”不是让人畏首畏脚,而是把规则讲清,这不仅保护了正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校园体育、业余赛事的健康发展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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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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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青天”是大连法院推出的法院IP形象,以大连特色海洋生物斑海豹为原型,将滨城特色、法院文化与司法温度融入形象设计。“豹”取自斑海豹,彰显大连海洋特色;“青天”寄托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形象身着法院制服,庄重又不失亲和,以年轻、鲜活的表达方式走进普法宣传、法治教育等场景,努力让法院形象更加亲民、普法表达更加生动,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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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严怡娜

编辑丨黄绘如

文字丨潘月德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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