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只是“刀把子”,它还有一条沉默却坚硬的脊梁——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这条底线若只在法庭宣判时才被想起,往往已经晚了。
在石门朱海波故意伤害案中,据辩方材料,现场是一人拉拽、一人持双刀逼近,朱海波以躲、退为主,对方倒地轻伤二级;而那份支撑立案的伤情鉴定,疑点从委托倒挂、费用主体、超范围评定,到成伤机制缺失、骨质疏松未评价、鉴定人回避争议,层层叠叠。
若这些疑点查证属实,朱海波可能完全无罪。
那么,刑法这一重要功能,在本案中该如何被 提前激活 ,而不是等错捕错诉后才来补救?
一、激活实体审查:先破“唯结果论”,把故意和防卫问清楚
轻伤害案件最容易滑向“有轻伤就有罪”的惯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出现轻伤后果,也要全面审查事实,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仅轻微推拉,或 为摆脱拉扯控制而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不宜认定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 。
最高检后续业务文章进一步强调,轻伤害要防结果归罪,防御行为、本能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伤害故意。
放到朱海波案:若查实双刀逼近、有人拉拽,朱海波无主动追打、持械反击,其退、推仅为避免被砍,则 主观上缺乏伤害故意 ,客观上属于应急防御。这时候,若只截取“朱接触—对方轻伤”这一帧,用轻伤二级反推故意,就是典型的结果归罪,直接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更进一步,若现场属实,本案必须先评 正当防卫 。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要求,涉防卫案件要全面固定谁先不法侵害、是否进行中、工具距离、人数站位、还击必要度。
朱海波案中,一人持双刀劈砍、一人拉拽限制躲避,属于现实、严重的不法侵害;朱躲挡退致对方倒地轻伤,若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
轻伤害意见也规定:过错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一方先动手、对方努力避免仍被侵害,还击定正当防卫。
激活方式 :办案人员必须完整还原现场时间线,把持刀、拉人、监控、出警作为独立事实链,先评防卫再论故意。只要防卫成立,无罪保障即刻激活,案子根本走不到起诉那一步。
二、激活程序审查:鉴定疑点必须实质过滤,不让带病证据定案
轻伤害的“轻伤二级”不是四个字,而是一整套委托、检材、成伤机制、回避规则堆出来的。朱案据辩方质疑的47号鉴定,疑点集中在:
委托倒挂 :案发次日被害人个人先委托“咨询”,公安数日后补正式委托,费用被害人自付,委托书承办人填被害人。刑事伤情鉴定应由办案机关委托、承担费用,个人自行委托仅作线索,不能替代官委。
超范围评定 :公安仅委托损伤程度,鉴定书自行加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超出委托范围,且三期不应用于刑事后果叙事。
成伤机制与伤病关系缺失 :被害人骨密度T值约-3.2(重度骨质疏松),但未充分分析外力与自身骨病的原因力,未区分直接外力、间接外力、自摔、牵拉等可能。
回避争议 :据材料称,鉴定人此前以门诊医生身份参与申请同一被害人的关键MRI,再以鉴定人身份审核该MRI出结论,涉应回避未回避。
按《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受理伤害案应24小时内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程序违法、应回避未回避、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等,应补充或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要求对鉴定意见做实质审查,不能只看结论。
激活方式 :检察环节应送技术部门或有专门知识人做 实质审查 ,要求公安说明个人先检材料边界、补正或重新鉴定;法院环节被告人申请重鉴的,应审查检材来源、回避、依据不足等问题,带病鉴定不作为定案根据。只要成伤机制不清、参与度未评,因果关系就存疑,无罪出口自然打开。
三、激活分关把控:公安、检察、法院各守关口,把无罪筛查做在前面
刑法无罪保障不是某一家的责任,而是三道工序层层拦截。
公安第一关 :作为事实入口,应24小时内开正式委托,若被害人个人先检,官委必须重查体、重调影像,隔离个人材料;全面取证持刀、拉人、监控、刀具、血迹,不剪裁防卫前提;双刀事实未查清前,不轻易立朱海波刑案;发现无故意、防卫成立或鉴定不成立,及时撤案。持刀方涉嫌行凶不立的,朱方已申请立案监督,应同等审查。
检察第二关 :检察官不仅是公诉人,更是法律监督者。审查起诉不能抄“轻伤二级”四个字,应调个人先检原始材料、送技术审成伤与骨密度参与度、对回避争议要求说明或另机构重鉴、按“双刀—拉人—躲挡退”重搭防卫事实。符合不捕、不诉情形的,依法不捕不诉;轻伤害意见本就要求少捕慎诉、防“谁受伤谁有理”。
法院第三关 :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依法审查,检材来源不明、应回避未回避、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的,排除该意见;鉴定人不出庭、专门问题有争议,通知有专门知识人出庭;防卫事实控方应证明“不是防卫”,辩护提出合理线索后法院应主动核查。全案若防卫成立或伤因不能归责朱,应判无罪。
四、结语:激活无罪保障,是司法者的职业底线
保障无罪的人不被追究,不是给朱海波开脱,而是刑法赋予每个办案人员的 法定职责 。在轻伤害案件中,这份职责尤其容易被“小案”心态稀释:鉴定有资质就信,有伤就推故意,对方倒地就忽略持刀。可正是这种稀释,让错案从小缝变成大洞。
朱海波案若最终查明:双刀逼近、被人拉拽、躲挡退致对方倒地,且伤情鉴定存在委托倒挂、成伤不审、骨质疏松未评、回避未清,那么正确的出口只有一个——公安主动纠错、检察实质审查后不诉、法院严格质证后判无罪。每一步较真,都是在对朱海波的人生负责,也是在给办案者自己留一份干净的司法档案。
你办朱海波的人生,也办你自己的人生。激活刑法无罪保障这条底线,才对得起“司法”二字。
免责:本文事实均据辩方及公开材料整理,具体以卷宗、司法机关查明及生效裁判为准;规则引用基于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最高检公安部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最高检轻伤害审查业务文章、《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仅供普法与办案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