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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就是有风险。生意亏了,不等于犯罪。

但当一个国企贸易案子走到法庭上,最常见的逻辑是:亏了国家的钱,签字的人就有罪。

朱世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样本。

2026年9月28日,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朱世英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她是原乌鲁木齐综保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恒信供应链董事长,被指控在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与北投系、金通达、万天满星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造成国资损失7.9亿余元。

徐昕、王任飞律师出庭辩护。

先摆几个关键背景:

起诉认定损失7.9亿余元,早期相关方面测算约8亿;辩方称业务有货权、有物流、有发票,部分关联纠纷经最高法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真实供应链;辩方称全案没有司法会计鉴定;相关债权正在追偿,破产重整、查封扣押、矿权置换都还在推进。

案子没判,事实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不预判结论,只拆一个东西:控方这7.9亿的指控逻辑,站不站得住。

一、最高法都认定是真贸易,刑事凭什么翻过来?

真实供应链和融资性空转,边界并不模糊。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提出贸易业务“十不准”,把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的特征写得很具体。

十条要求,一句话概括:得有货、得有票、得有物流、对手得独立、定价得市场化、资金不能闭环回流。

辩方交出来的证据对应什么?

货权移交记录、物流凭证、增值税发票,还有最高法生效民事判决书——民事上已经认定是供应链贸易。

刑事审判要翻过来,不是不行,但要拿出更硬的证据:哪一单没有货?谁和谁实控同一?价差里有没有固定的资金占用费?

这些都没有,全靠“盘子大、先款后货、后来逾期”,就把一单单业务打成“融资性贸易”。这不是穿透审查,是倒着办案。

二、7.9亿的损失,没有一份司法会计鉴定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确定、真实的国有资产净损失。

什么叫净损失?账上还有担保,查封了房产,破产重整换来了矿权,商铺、股权、车位都在处置——这些都要先折现,抵扣完剩下的,才是净损。

现在的问题是:

起诉认定7.9亿余元,靠什么?辩方称没有司法会计鉴定,没有资产评估报告,用的是内部台账。

更要紧的是,资产还在不在?

北投系破产重整后,换出景盛矿业的股权——各方估值从7.2亿到40亿的说法都有;万天的商铺、股权被查封了;金通达的房产被查封了;还有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这些资产都还没处置完,先把7.9亿全部认定为“已实际损失”——这不叫认定事实,叫选择性记账。

三、对方拒绝尽调、疫情停产,怎么成了“滥用职权”?

起诉逻辑是:没尽调、没风控、后来出了事,所以滥用职权。

这个推理跳了两步。

第一,没尽调不等于故意不查。辩方说法是,部分合作方拒绝外部尽调。人家不让你查账,项目还做不做?这是客观障碍,不是主动放弃。

第二,2021到2023年疫情反复,矿场停工、物流中断、实地核查几乎做不了。这是全行业共同的困难,不是她一个人的失职。

刑法要惩罚的,是明知空转还签字、明知对手爆雷还放款、明知违规还绕程序。

没有这些“明知”,只是没识破对手伪装、没预判疫情,这叫经营风险,不叫刑事犯罪。

四、支部开过会、风控提过意见,最后只有董事长坐牢?

这个案子的责任分配,最让人看不懂。

按辩方梳理的时间线:

这种业务模式,2018年经北投支委扩大会确定——那时朱世英还没执掌这家公司;万天业务,走支部会、风控组、总办会三层研究;金通达业务,风控提过异议,后来股东全额担保补强,再集体通过;单笔审核流程是业务、风控、贸易、财务、总经理、董事长;部分业务还报过国资部门审批。

如果这些属实,问题就来了:前面所有人没有责任,最后签字的董事长一个人扛?

法律上有个词叫“责任个别化”,谁的责任谁承担。不能因为官最大、签字在最后,就把整条流程的风险压到一个人身上。

集体研究确实不当然免责——如果有人借会议掩盖私心、搞一言堂,照样要个人担责。但反过来,会议是真的、流程是齐的、文件都在,凭什么只抓末端?

五、别人骗、别人赖、天灾人祸,都算她头上?

这笔7.9亿,到底是怎么来的?

北投系那边,涉嫌合同诈骗、虚开发票,破产重整了;万天合作方单方违约、失信赖账;金通达实控人自己的金融盘爆了,根本没能力履约;再加上疫情中断物流、矿业停产。

四件事,没有一件是一个人的签字能挡住的。

刑法因果关系,讲的是直接、主要、可归责。被诈骗搞垮的,先追诈骗犯、先退赔;被老赖拖垮的,先执行老赖资产;天灾耽误的,按不可抗力处理。

把这些因素全加在一起,算出7.9亿,然后统一记到董事长头上。这不是定罪,是不问原因力地找人兜底。

六、2023年的新规,凭什么审判2018年的生意?

国资委严打虚假贸易的“十不准”、74号文,是2023年才密集落地的。

而本案的业务模式,2018年就已确定,交易集中在2021至2023年过渡期。那几年,综保区国企的任务是冲规模、稳营收、盘活供应链。这类带垫资、带托盘的贸易,在当时是行业常态。

出事之前,没有任何监管、审计、国资部门认定它违规。

法律有一条最朴素的原则:行为时合法,不为罪。今天出了新规,管今天以后的业务。拿2023年的口径,去审判2018年定的模式、2021年签的合同,还要说她“当时就应该知道”——这叫结果倒推,不叫依法裁判。

结语

商业就是有风险。被人骗、被人赖、市场崩、疫情来,都可能亏钱。国企做生意,也一样。

亏了钱,股东问责、国资追偿、民事执行,都行。

但刑法不是亏损的兜底工具。刑法只该管一种人:明知故犯地滥用权力,把国家财产打了水漂。

如果一份合同有货、有票、有物流、有会议记录、有风控意见、有国资审批、还有最高法民事判决书说它是真贸易——最后董事长还是要坐牢,那坐牢的就不是“朱世英”,而是“签字”这个动作本身。

那以后,国企还有谁愿意签字?

一审未判,我们等法院的认定。但希望判决能回答一个问题:国企高管的履职边界,到底在哪里。

市场的归市场,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别让经营风险,变成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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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十不准”速览

  1. 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2. 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无商业目的的贸易

  3. 不准人为增加不必要交易环节

  4. 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5. 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贸易

  6. 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7. 不准开展货流、票据流、资金流“三流”不齐的异常贸易

  8. 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9. 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虚增代理贸易收入

  10. 不准在内控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本文据2026年9月头屯河开庭旁听记、徐昕/王任飞辩护材料、刑法第168条、两高渎职解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及“十不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最高法商事穿透裁判规则整理。朱世英案尚在一审,所有“起诉指控”“辩方称”“旁听所见”均不代表已认定事实;净损与因果以庭审质证、司法会计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