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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申诉及律师材料,多吉扎西案的一审、二审与申诉审查文书大致如下:2009年6月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2010年5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拉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7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藏法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10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藏法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贷款本金约150万元,抵押涉及日喀则琴桑园土地;后期执行阶段又有还款和解记录。

案子判了十几年,实体上争论“抵押够不够、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先把管辖这四件事问清楚,比直接喊冤更有法律价值。

一问:犯罪地到底在日喀则还是拉萨?

贷款诈骗不是“钱从哪家银行出”这一个地点就能确定全案管辖。按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则,普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套到本案,至少要拆分为六类地点核查:

申请材料形成与提交地:贷款申请、财务报表、土地权属材料、旧贷资料在何处形成、向哪家支行提交;

银行审批与合同订立地:申诉材料称涉及中国农业银行日喀则相关支行,则日喀则可能同时是行为地、结果地;

抵押登记与权属审核地:琴桑园土地约137.97亩、评估价值约1609.73万元,若登记与可流转认定主要在日喀则,相关涉嫌欺骗行为地也主要在日喀则;

放款与用款地:150万元转入哪个账户、在何地支取、用于归还哪笔酒店旧贷;

损失确定地:银行未受偿款项、执行拍卖、和解还款地;

嫌疑人控制与主要讯问地:若前期在拉萨刑事拘留、主要讯问在拉萨,可作为辅助连接点。

若前五项主要事实均发生在日喀则,仅因嫌疑人被羁押于拉萨,就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部贷款诈骗事实,办案机关需要提交“最初受理”或者指定管辖的书面依据。存在连接点不当然代表管辖违法,但主要事实发生在外地、又无书面说明,就应当调卷答复相关疑问。

二问:谁最初受理,有无指定管辖?

申诉方法律意见书主张:贷款发生在日喀则、多吉扎西居住地为日喀则,故拉萨无管辖权,案件应当由日喀则相关司法机关管辖。这个主张不能照单全收——资金流向、共犯行为、前期报案地任何一处落在拉萨,都可能构成部分犯罪地;但“存在部分连接点”和“由拉萨中院审理全案”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应当调取三份核心文书核查:

2008年最初立案决定书:若最先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刑事拘留,需要核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属地与职能依据;若后续变更罪名审查贷款诈骗,需要核查经侦最初受理单位是拉萨还是日喀则。

罪名切换的移送、并案、退查文书: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行贿,变更为贷款诈骗,没有书面移送手续,容易出现“谁先抓获谁审理”的问题。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作出过一审地域管辖的指定管辖决定:如果没有最初受理情况说明、没有指定管辖文书,仅以嫌疑人被拉萨控制为由起诉,地域管辖方面就存在需要核查的空白。

三问:立案的罪名、行贿、贷款诈骗三次切换,职能移送是否合法?

据申诉材料,案件时间线为:2008年7月以资助******罪活动刑事拘留,8月以行贿罪批准逮捕,2009年变更为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三类案件分属不同办案职能:

*********类案件:由国家A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相关专门部门,按照属地、职能管辖办理;

行贿犯罪(2008年时段):当时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监察体制改革后,该类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贷款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法律并不禁止随着证据完善调整案件定性,但每变更一次罪名,都应当留存完整书面移送链路:国家安全线索查实到什么程度、为什么排除或者并案处理;行贿批捕后,哪些言词证据、账目材料转化为贷款诈骗案件证据;经侦受案之后是否重新立案。

缺少职能移送书面记录,不当然等同于全案证据无效,但会让“案件最终由拉萨审理”的程序依据模糊不清。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案件,这种程序疑点本身,就属于再审审查应当关注的内容。

四问:人大代表非现行犯拘捕,是否履行人大许可程序?

据申诉材料,多吉扎西案发时为日喀则市级人大代表。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现行版本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期间)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同样需要依法履行许可手续。

套回本案,需要重点核查四项内容:

2008年7月刑事拘留,若办案机关主张属于现行犯,需要核实是否符合现行犯法定定义,并且是否在24小时内向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并留存回执;

2008年8月批准逮捕之前,若人大处于闭会期间,是否向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请许可(不是向拉萨人大报请);

后续采取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是否另行依法报请许可;

人大许可审查的核心,是审查是否存在因代表履职而遭受打击报复,并非预判嫌疑人是否有罪。

人大许可程序缺失,不会自动把地域管辖变更到日喀则,也不等于直接认定无罪;但它与“主要犯罪地在日喀则+无指定管辖文书+无职能移送手续”叠加在一起,就具备调卷复查的必要性。

结论:管辖瑕疵不当然翻案,但足够启动重查

撰写重审申请不宜走向极端。有足额抵押不当然无罪——如果存在产权证虚假、土地禁止流转却刻意隐瞒、资金被个人挥霍转移等情形,仍然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地域管辖存在瑕疵,也不当然全案撤销——如果拉萨存在部分犯罪地、存在最初受理依据或者西藏高院指定管辖文书,则可以依法补正。

但是,如果案件同时出现:主要贷款行为发生在日喀则、资助*****/行贿/贷款诈骗三次变更罪名缺少书面职能移送材料、一审没有指定管辖文书、人大代表非现行犯拘捕未履行人大许可手续,就不能简单以“裁判已经生效”为由拒绝复查。

程序先厘清,实体裁判才能让公众信服。多吉扎西案当初该由谁立案、谁审理、谁批捕、有没有依法向人大履行报告与许可程序。四个问题如果不能完整答复,就应当重新调卷审查。

合规备注:本文案号、150万贷款、执行和解、三罪名时间线均依据申诉及律师提交的材料表述;多吉扎西人大代表具体届次、许可回执、指定管辖决定、国安/经侦原始立案材料,以人大名册和办案卷宗原件为准。未经有权机关生效认定,本文不作出“非法拘留”“构陷”等确定性结论,仅就程序层面提出待核查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