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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1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已取得征地批文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该规定针对上海市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明确征地房屋补偿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条件。

拟征地范围预公告后一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突击装修、抢开工等,违反的不予补偿。面积以合法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算面积和用途,预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调查结果公示至少7日。

补偿方案公告至少30日,写明基价、补贴、安置房、奖励、签约期限等;半数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对可听证;基价和补贴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

村、组建制撤销的,可选货币或安置房,选房需结清差价,货币公式为(房屋重置成新单价+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建筑面积。不撤销建制的,可申请宅基地易地建房,另拿货币为(房屋重置成新单价+价格补贴)×建筑面积。

补偿费用还包括搬家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宅基地经营且有执照可给停产停业补偿;安置房是期房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

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不补;未超期临时建筑可适当补。评估机构由被征地农民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或抽签确定;补偿安置争议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不腾退又不复议、不诉讼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分户补偿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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