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广告、公共停车费、场地租赁费等公共收益,归谁所有?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那么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时,业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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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诉讼主体至关重要。业主个人原则上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追讨公共收益,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由业主大会授权或由业主代表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起诉。
其次,物业费与公共收益系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业主不得以“公共收益未分配”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也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不返还公共收益。两条权利主张路径相互独立。
若物业合同中有“公共收益归物业所有”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可能因排除业主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追索公共收益也涉及三年诉讼时效,业委会应注意时效中断事由。建议业主通过业委会督促物业公开收支明细,必要时提起诉讼,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