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是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当地唯一一家管道燃气服务商,拥有30年特许经营权,市场份额100%。违法事实是:强制搭售不锈钢波纹管,对不接受的用户以停气相威胁。罚没合计24.77万元。
比罚款金额更值得逐字看的,是那份处罚决定书里的一段价格数据:波纹管进价约6元/米,最高售价60元/米,后降至50元/米。利润率近900%。
从6元到60元,中间那54元是什么?不是管材成本,不是安装服务费。它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价格。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构成这一违法行为,需要两个要件同时成立。
第一,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源燃气在张家川县的管道燃气服务市场,市场份额100%,是当地唯一供应商。这个地位不是通过竞争获得的,而是通过特许经营权获得的。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建设管网、保障公共服务的稳定性。它是一种被授予的、受监管的独占权。
第二,经营者滥用了这个地位。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强制向2052户新用户搭售波纹管;对使用其他品牌合规产品的老用户,以停气相要挟。
“以停气相要挟”这几个字,是整份决定书里最重的。燃气是民生基本需求。用户如果拒绝购买指定品牌的波纹管,面临的是断供。这不是“建议购买”,这是以切断生活必需品供应为筹码,迫使用户接受交易条件。这就是“滥用”的实质。
为什么“我买的是合格产品”不构成抗辩
《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有一个抗辩事由:如果搭售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且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合规产品,可能不构成违法。
中源燃气可能会主张:波纹管是燃气管道的一部分,涉及用气安全,统一使用指定品牌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安全责任划分。
这个理由在纸面上听起来合理。但它在本案中不成立,原因有两个。
第一,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已经给出结论:存在“强制搭售”。强制,意味着用户没有选择权。如果用户购买的波纹管本身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燃气公司以“不是你从我这里买的”为由拒绝供气或威胁停气,这个理由就不再是安全考量,而是排除竞争、维护自身搭售利益。
第二,2025年12月,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曾专门发布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公告,明确要求燃气企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指定产品。中源燃气的行为发生在公告之前,但公告所确认的规则逻辑——安全标准可以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不能由企业自行划定——已经预先回答了“统一品牌是为了安全”这个抗辩。
24.77万元的罚没,意味着什么
处罚决定的内容是: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罚款13.47万元,合计24.77万元。
这个金额一经公布,舆论的第一反应是“太轻了”。违法所得11.3万元,对应的是2052户用户被搭售的管材利润。按进价6元、售价60元计算,每米管材的毛利约54元。要得出11.3万元的违法所得,被搭售的管材数量并非小数。但罚款部分只有13.47万元,相当于违法所得的一倍出头。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罚款幅度,通常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至10%。这个幅度给了执法机关裁量空间。中源燃气的经营规模、违法持续时间、涉及用户数量、是否配合调查、是否有从轻或加重情节,都会影响最终的罚款数额。本案中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之间的比例,反映的是执法机关在裁量幅度内作出的判断,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上限。
舆论质疑“违法成本偏低”,指向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一个企业用停气威胁用户、搭售利润近900%的时候,罚款数额是否足以改变它的行为逻辑?
从个案角度看,24.77万元的罚款,对一个年销售额有限的县级燃气公司来说,未必不痛。但从行为逻辑角度看,如果搭售行为的预期收益远高于被处罚的风险成本,那么罚款金额本身就不构成有效的威慑。这也是舆论呼吁“完善公用事业监管”的原因:处罚是事后纠正,监管制度才是事前约束。
被搭售的2052户,现在怎么办
截至2026年10月1日,未见官方通报退款或用户损失赔付的具体方案。
这是本案中一个尚未闭合的环节。行政处罚的罚没款项上缴国库,与用户获得赔偿是两条不同的路径。2052户用户被强制搭售的管材,如果其支付的价格高于市场同类合规产品,多支付的差价属于消费者损失。这部分损失能否追回,取决于用户是否主动主张,以及监管部门是否推动退款。
从权利基础看,用户主张退赔的依据是清楚的。强制搭售违反反垄断法,基于违法行为订立的交易条件,用户有权主张其无效或不合理部分。但单户用户的损失金额可能不大,而维权的程序成本——投诉、举证、等待处理——对个人而言未必划算。这是公用事业消费纠纷中一个常见的结构性困境:个体损失小,集体损失大,但主张权利的路径分散。
监管部门在处罚决定中使用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表述。停止,指向的是未来的行为。而已经发生的搭售行为造成的用户损失,需要另行的主动处理机制来承接。
特许经营权的另一面
中源燃气的30年特许经营权,赋予它在张家川县独家经营管道燃气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的设计逻辑是:用独占权换取服务义务。 企业获得排他性的市场地位,同时承担向所有用户提供普遍、稳定、价格合理的燃气服务的责任。
搭售波纹管、以停气相威胁,违背的正是这种对等关系。企业享受了独占权的收益,却没有承担与之匹配的服务义务。
监管部门在公布处罚时重申了一句话:此类行为应纳入年度履约考核,情节严重者可按协议收回经营权。这句话的法律分量,比罚款本身更重。它意味着,特许经营权不是一张永久有效的通行证。履约考核如果动真格,搭售行为的后果可能不止于罚款。
6元进价卖60元的生意,逻辑很简单:你没有别的选择。 但当监管开始审查“你没有别的选择”这件事是否被合法使用时,这个逻辑的根基就开始动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