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将至
亲友聚餐增多
餐饮场所也将迎来消费高峰
热闹欢聚之余
地面湿滑等容易被忽略的安全隐患
可能引发消费者摔伤
产生民事纠纷
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在餐饮店摔伤引起的侵权案件,厘清餐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明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责边界。
基本案情
近期,伍某到某餐饮店与朋友聚餐,其间,不慎踩到地面上的水渍摔倒,磕到站位前的桌子后摔断4颗门牙。为此,伍某修复牙齿花费8000元。因与餐饮店协商未果,近日,伍某诉至台山法院,要求餐饮店承担修复费用8000元。
伍某认为,该餐饮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店内积水严重未及时清理,导致其摔倒受伤,餐饮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餐饮店辩称,当时伍某单脚站立,另一只脚从身后搭在座椅上,其姿势改变座椅以及身体受力平衡,违背正常落座、站立的安全姿态;其次,为避免打扰顾客用餐,用餐期间工作人员不拖地清扫,统一等顾客离场后清洁,此为餐饮行业通用操作习惯,餐饮店不存在拖延保洁、放任地面湿滑的过错。再次,门店常备防滑提示牌,已尽到基础安全保障义务。综上,伍某摔伤、牙齿受损系其自身危险行为造成,应承担90%主要责任,餐饮店仅存在极轻微管理瑕疵,仅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查明:伍某和其朋友在店铺聚餐期间,消费了冰镇啤酒,餐饮店将冰镇啤酒放置在就餐人员旁边,冰镇啤酒在天气和时间作用下消融化水,而餐饮店未能及时对地面的水渍进行拖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伍某摔坏前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从事发的监控视频可见,伍某当时的姿势违背正常落座、站立的安全姿态,重心不稳,亦是事发的因素之一,伍某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酌定餐饮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应向伍某赔偿48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1.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餐厅地面湿滑未及时清扫导致顾客摔倒受伤,就属于典型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2.判断“合理限度”看什么?
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场所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消除隐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等。宵夜店将冰啤酒放在就餐区旁边,本身就制造了一个可预见的风险源,若放任水渍蔓延而不加处理,显然超出了合理限度。
3.顾客自身有过错怎么办?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这绝不意味着店家可以因此免责。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能以“顾客自己没注意”为由完全推卸。
安全无小事
一箱冰啤酒看似不起眼
背后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
@各位老板
你家店里的“隐形雷”排掉了吗?
来源:台山法院、南方+客户端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