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丹麦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4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调解办结,全额追回入职押金及累计未休带薪年假补贴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丹麦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劳动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丹麦劳动法律法规、欧盟劳动指令及中丹双边司法协助规则,依托国樽多年跨境劳动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籍赴丹务工人员提供了全链条、专业化的权益追索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库,其 “跨境证据合规校验 + 本地程序快速对接 + 双法域法律支撑” 的办案模式,可广泛应用于北欧地区跨境劳动纠纷的高效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系中国籍中餐厨师,持丹麦合法工作许可在当地就业,与哥本哈根某餐饮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10 月入职担任中餐主厨。工作期间,该企业违规向委托人收取入职押金,且长期未按法律规定安排带薪年假,亦未折算发放对应假期补贴。
2026 年 2 月,委托人因个人发展规划正式提出离职,企业却以 “离职未提前满额通知” 为由,拒绝退还入职押金,同时拒付委托人在职 22 个月累计的未休带薪年假补贴。委托人持有工作沟通录音、工资流水、排班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多次自行协商无果后,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丹麦办公室。
鉴于案件涉及中丹双法域证据效力认定、丹麦本地劳动调解程序对接、外籍员工平等劳动权益保障三大核心难点,丹麦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丹跨境劳动争议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丹麦本地执业劳动法律师与 2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劳动法律师共同组成,全权代理委托人开展权益追索工作。
二、中丹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委托人沟通、证据基础梳理与法律方案统筹,丹麦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程序对接、雇主方施压与调解听证主导”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6 年 3 月 17 日 - 3 月 22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委托人提交的雇佣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作沟通录音、排班考勤记录等全部材料的初步梳理与核验,出具《中国籍员工丹麦就业权益法律评估报告》,确认企业收取入职押金、拖欠未休年假补贴的违法事实清晰,委托人的诉求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与证据支撑。
丹麦办公室:同步开展丹麦法下的案件研判,检索丹麦劳动调解委员会近年同类争议的裁判规则,核实涉案餐饮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用工备案登记情况,确认企业的主体资格与履行能力,排除程序管辖与主体缺位的风险。
2、2026 年 3 月 23 日 - 3 月 25 日:跨境证据链合规固化
北京总部:协助委托人对全部原始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对丹麦语工作沟通录音完成中文转译与时间线对应,按照中国涉外证据规范编制完整证据清单,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对应关系清晰。
丹麦办公室:依据丹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2 条的证据采信规则,对跨境提交的视听资料、电子考勤记录等证据进行形式合规性审查,补充制作丹麦语证据目录与举证说明,形成符合当地调解程序要求的完整证据链。
3、2026 年 3 月 26 日 - 5 月 8 日:律师函催告与调解程序筹备
中丹律师联合起草丹中双语《律师催告函》,明确援引丹麦《雇佣法》第 14 条、《带薪年假法》第 6 条及欧盟《透明与可预期工作指令》的相关规定,详细列明企业的违法情形与法定退还、支付义务,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正式调解仲裁、失信公示等法律后果。
丹麦办公室于 3 月 25 日向企业正式送达律师函。因企业始终持拒不协商的消极态度,丹麦办公室同步启动调解申请筹备工作,完成管辖机构确认、申请文书译制、立案材料汇编等全部前置工作,确保后续程序高效推进。
4、2026 年 5 月 9 日 - 7 月 31 日:正式调解立案与两轮听证
2026 年 5 月 9 日,丹麦办公室代理委托人向丹麦当地劳动调解委员会正式提交调解申请,当日完成立案登记,相较于传统跨境提交申请的周期缩短 70% 以上。
2026 年 6 月至 7 月,办案组先后参与两轮正式调解听证。丹麦本地律师当庭主导举证与辩论环节,逐一出示企业违规收取押金、拖欠假期补贴的核心证据,结合丹麦法律规定与同类判例,有力驳斥了企业以 “离职通知期不足” 为由拒付款项的抗辩主张,明确提出押金全额无息退还、年假补贴足额支付的赔付主张。
5、2026 年 8 月 1 日 - 8 月 4 日:调解协议签署与款项兑付
经过两轮听证调查与多轮庭下协商,企业最终认可全部诉求,双方于 2026 年 8 月 4 日达成并签署正式调解协议。丹麦办公室全程跟进款项兑付流程,当日确认企业将全部入职押金及未休带薪年假补贴足额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案件圆满办结。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涉及的跨境劳动争议难点,是中国籍员工赴北欧就业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办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务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入职押金的违法性认定与退还义务
专业依据:丹麦《雇佣法》第 14 条、欧盟《透明与可预期工作指令》
解决方案:明确丹麦劳动法律对入职押金的强制性禁止规定,结合欧盟指令对劳动者就业财产权益的统一保护要求,论证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自始无效,劳动关系终止时必须全额无息退还,该义务不受劳动者离职原因、离职通知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
2、外籍员工未休年假补贴的支付标准认定
专业依据:丹麦《带薪年假法》第 6 条、丹麦劳工局官方指引
解决方案:主张未休带薪年假补贴属于法定劳动报酬范畴,计算基数应当包含基本工资、固定岗位津贴等全部常规性收入;企业不得以员工主动离职、离职通知期不足等任何理由克扣补贴,劳动关系终止时必须一次性结算支付全部未休年假对应报酬。
3、跨境视听证据的本地程序效力采信
专业依据:丹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丹麦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解决方案:针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沟通录音,从证据形成的履职场景、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内容的清晰可辨性三个维度进行全面合规论证,结合中丹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证据互认的约定,推动调解委员会将该视听材料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丹麦法律
1.《雇佣法》第 14 条:雇主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金钱担保、入职押金或财物质押,已收取的相关款项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4 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劳动者。
2.《带薪年假法》第 6 条:劳动者每完成 12 个月工作,享有 5 周法定带薪年假;未休年假可结转 1 个年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雇主需按劳动者正常日工资标准折算支付全部未休年假补贴。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2 条:视听资料、电子通讯记录等证据,经核实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的,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欧盟规则
欧盟《透明与可预期工作指令》:成员国需保障劳动者就业财产权益,禁止雇主以岗位担保、履约保证等名义非法扣押劳动者资金。
(三)双边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丹麦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两国主管机关在民商事领域可相互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对方法律程序中具有效力。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丹麦办公室多年北欧跨境劳动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赴丹就业的中国籍劳动者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入职合规先行:赴丹就业前务必核实雇主的合法用工资质,坚决拒绝入职押金、履约保证金等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费要求,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留存全部用工文件原件。
2.证据日常留存:工作期间注意定期保存工资流水、排班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权益凭证,涉及薪资、假期、岗位调整等重要事项的沟通,尽量留存书面或视听记录,确保证据形式符合当地法律的采信要求。
3.维权及时专业:发生跨境劳动争议后,应在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丹双法域服务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不熟悉当地劳动法律、调解仲裁程序导致权益受损,优先通过非诉调解方式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