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公告,拟撤销一硕士毕业生硕士学位。
公告内容显示,该校收到举报,一名2006届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涉嫌严重抄袭,经查确认学术不端属实,拟撤销其硕士学位。
已获学位,论文作假仍可被撤销
事实上,对于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员,如果在攻读学位期间存在论文作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相关制度早已明确了追责依据。
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该规章并未设追溯期限。
2016年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进一步要求,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学位撤销制度。其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毕业、已经取得学位的人员,相关学术不端行为并不会因为时间过去而当然失去调查和处理的依据。
高校收到线索,调查也有明确时限
当高校收到举报或者发现学术不端线索后,具体应当如何启动调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处理,同样已有明确规定。
2024年,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程序。
文件明确,高校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决定受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的举报内容,高等学校应当受理。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高等学校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
对于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的,文件还明确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结果,要求公开并长期保留
而在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处理结果如何公开、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哪些责任,也已被纳入高校学术不端治理的制度要求。
202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要“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抓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对“论文代写买卖”“有组织打招呼”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文件要求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的要求,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长期保留。
同时,对学术不端责任人的处理,不仅限于学术层面。文件明确,高校要根据责任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分处理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从2012年明确“已经获得学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到2016年要求高校对有关线索主动调查,再到2024年进一步明确受理时限、调查期限、结果公开和责任追究要求,高校学术不端治理的相关制度不断细化、完善的背后,是对学术诚信约束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学术不端治理,不仅发生在学位授予之前,也延伸至学位获得之后。
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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