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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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会因为把公司资金拿出来个人使用或者借给别人,被以挪用资金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挪用单位资金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有哪些些情形的,不构成犯罪呢?

依据《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有严格的构成要件,满足下面这些情形,即便资金被个人使用、对外出借,也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民事借款或财务违规。

一、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手资金的便利。如果普通员工没有资金审批、管控权限,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拿到资金,不属于职务便利;或者资金流转属于双方民事往来,不是依托岗位职权支配资金,则缺少犯罪客观要件,不能定罪。

例如普通业务员无权支配公司账户资金,只是代为转交款项,即便资金最终被他人使用,一般不成立本罪。

二、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需要达到5万元以上才立案。如果资金金额不足该标准,即便未经审批、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也仅属于民事欠款、财务违纪,不构成犯罪。

这里要区分: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入罪门槛为3万元;用于炒股经营等营利活动,入罪门槛为5万元。单纯个人生活借款,金额不足5万,无论是否逾期,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

三、挪用时间没有超过三个月,且未用于营利、非法活动

刑法明确:单纯将资金借给他人、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必须同时满足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个条件才构成犯罪。 如果在三个月以内全额归还资金,没有用于投资、做生意、赌博等营利或非法活动,哪怕未经领导审批临时借出,也不满足入罪条件,不构成犯罪,仅承担民事返还责任。

四、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1.独立承包人、外部合作方、临时劳务人员,不属于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股东支配资金,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3.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人员挪用资金,涉嫌的是挪用公款罪,不是本罪,主体不符则此罪名不成立。

五、主观上没有挪用故意,属于财务记账差错、资金往来争议

挪用资金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单位资金,擅自挪用,打算临时使用后归还。 如果属于会计记账错误、双方存在历史往来欠款抵扣、业务回款争议,行为人认为该笔资金属于自己应得报酬、业务结算款,不存在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主客观不一致,不构成犯罪。

六、资金已经全部归还,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追究

即便初步符合挪用外观,但资金短时间内全额归还、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取得单位谅解。结合全案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军律师提醒,判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他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同时审查主体、职务便利、主观故意、金额、用途、占用时长、是否经过单位审批六大要素,缺一不可。很多类似纠纷本质是民间借贷、股东纠纷、财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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