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各缴存人: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26年9月20日起,我市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含电梯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2.自2026年9月20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内(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金额:
按建筑面积800元/㎡,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每个家庭限使用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每人限提一次,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提取要件:
1.缴存人身份证明;
2.缴存人银行Ⅰ类账户借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
(四)特别说明:
缴存人申请装修提取的住房涉及频繁变更产权人,需按我市购房提取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含电梯费)。
(二)提取金额:
符合条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限提一套,提取额为当年物业费(含电梯费)缴纳金额,上限为3000元。
(三)提取要件:
1.缴存人身份证明;
2.缴存人银行借记卡;
3.物业费发票;
4.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不动产权证书。
(四)特别说明:
当年未提取部分,不予补提。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七台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464-8315010(市本级业务)
0464-8536356(勃利县管理部)
0464-8995265(贷款咨询电话)
0464-8258010(建设银行住房支行)
0464-8269298(工商银行矿区支行)
办理地址: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安街6号市民中心三楼公积金业务窗口
七台河市勃利县康华街35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42号建设银行住房支行二楼
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68号工行矿区支行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