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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小槌说法

AN XIAO CHUI SHUO FA

法律知识抢先了解

自家房屋遇上高速公路拆迁,获批在案涉老房子原址新建住宅,本是件好事,但被告胡甲(以下均为化名)却将分家协议中分配给同胞兄弟胡乙的房屋擅自拆除,由此引发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那么,胡甲需要赔偿胡乙的损失吗?怎么赔?

请看本期#

案件回顾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

1987年10月11日,二人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原告分得老房子朝门屋的四分之一份额以及部分猪圈、牛圈。

案涉老房子登记在二人父亲名下,宅基地证载明原有房屋4间共计114m²。

后被告因自家房屋遇高速公路拆迁,获批在案涉老房子原址新建住宅,其将分家协议分配给原告的房屋一并拆除并修建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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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就房屋赔偿事宜仍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胡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共计135500元。

诉讼中,被告称分家协议无父亲签字、未备案过户,不具备法律效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案涉部分房屋已经灭失,不具备直接评估条件,双方对被拆除房屋的实际面积争议较大。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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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法院李家法庭审理认为,案涉分家协议虽无原被告父亲亲笔签名,但事后得其确认,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应当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拆除原告依分家协议分得的房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因案涉房屋部分已被拆除重建,房屋灭失无法开展价值评估。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组织双方开展现场勘查,结合宅基地证记载、现场测量数据,折抵未拆除的房屋对应面积后,确定被拆除的属于原告的房屋面积为83.2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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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通过评估确定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法院参照案涉房屋所在村集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石木结构750元/㎡的标准进行核算,依法判决被告胡甲赔偿原告胡乙房屋损失6243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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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行为人非法拆除他人房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拆除原告依分家协议分得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房屋已经灭失、不具备评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参照当地同村集体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作为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既弥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妥善化解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侵权矛盾,平等保护了分家后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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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权利人遭受侵权时,应当及时、合法固定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侵权时间及损害后果的相应证据,理性选择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维权。同时,社会公众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实施侵权行为。

供稿:颜贵成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