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什么情况算恶势力,哪些情形不按恶势力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是明文要件,事出有因的债务与经营纠纷不在其列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 长沙
本文讨论恶势力的认定要件,以及哪些情形不按恶势力处理。2026年7月起,党中央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同一轮部署中同时强调“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认定依据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的认定依据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末以文字列出两份对照内容,供对照条文使用。本文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其他省份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这半句是给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划界的:既有明文要件,也有明文列出的排除情形。2026年7月,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政法委在部署中提出的要求是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同一轮部署中重申了这一表述。
“一个不漏”“一个不凑”两半各有指向。“一个不漏”针对打击面,落在公安机关的线索核查与集中收网;“一个不凑”针对认定标准,落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法院的审判环节。对经营主体而言,需要提前看清楚的正是后半句——它意味着恶势力的认定不是靠行为数量堆出来的,既有明文要件,也有明文列出的排除情形。
恶势力从2022年5月1日起成为法律概念。在此之前它是办案文件里的表述,之后被写进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对同一概念作了实质相同的界定,并在其后各条里把要件逐一拆开。
该意见第6条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该意见第7条把“经常纠集在一起”落到时间与人员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同一条还规定了不认定的情形: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这一句在实务中的分量不比前半句轻。
该意见第8条列举了恶势力主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并在其后加“等”字;同时要求这些活动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
该意见第9条规定,认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当包括1次犯罪活动。针对把若干人的行为打包认定的做法,配套的理解与适用材料写明:不能不区分情况,简单地将若干不同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叠加、打包后作为恶势力刑事案件处理。
恶势力的定义里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种“称霸一方”的要求,但保留了一个更基本的意图判断: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带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性质,落在外部表现上就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判断材料是活动的动机、起因、手段与对象,而不是罪名本身——同样是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起因是一笔有据可查的债务,与起因是长期向不特定对象索取财物,得出的结论不同。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把“软暴力”定义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第二条列举了跟踪贴靠、恶意举报、堵门阻工、摆场架势示威等表现形式,并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条文里“有组织地”这个限定值得单独看。零星、个别的滋扰纠缠,与自上而下、成规模实施的滋扰纠缠,在要件上不是一回事。
▲ 认定恶势力的四个要件及各自依据,来源见文末
恶势力的四个要件落到具体案件里,看的是成员怎么纠集、对象是谁、手段是什么。湖南公安机关2026年9月公布的案例中,有两件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长沙办理的一件案件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冒用未成年少女身份物色对象,再以提供卖淫服务为诱饵,将对方引至酒店、出租房等场所,在过程中组织其他人员进入现场,采取暴力殴打、言语恐吓、强行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索要大额财物,涉嫌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事实6起,17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该案满足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的路径比较清楚:人员有分工、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与威胁为手段、对象不特定,行为带有形成非法影响的性质。
株洲办理的一件案件中,行为人在多个驾校附近蹲守,盯住驾驶证状态异常的人员,待其驾车驶离后由同伙驾车尾随并伺机制造交通事故,再利用对方不敢报警的心理索要高额赔偿。该案抓获22名犯罪嫌疑人,破案51起,查扣涉案金额65万余元,被认定为流窜作案的外省恶势力组织。
两件案子共同的、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地方在于三条:成员之间不是一次性纠合,分工相对固定;行为对象是不特定人群;手段以暴力、威胁为主并带有明显的施压意图。这三条正是前面四个要件在事实层面的投影。
▲ 两件已公布案件的事实结构对照,来源见文末
恶势力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对犯罪组织性质的一种描述。这一点决定了它在程序上的位置:认定结论先出现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性质表述里,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实质审查,最终作为事实认定的一部分写入裁判文书。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与认定要件对应的是明文列出的排除情形,它们分布在两份规范性文件里,位置相当明确。
恶势力意见第5条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软暴力意见第11条第2款作了同向的表述: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两个“除外”是关键——一次性的、事出有因的过激行为,与经处理后继续实施的行为,处理结果不同。
恶势力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该意见要求“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也正是为了排除把偶发参与的人员一并计入。
恶势力意见第7条后半段规定了时长与影响的门槛: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恶势力意见第8条第2款规定,仅有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 不作恶势力处理的四类情形,依据见文末
恶势力的认定是四件事同时成立:三人以上且纠集者相对固定、两年之内多次实施且至少一次构成犯罪、活动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四件事缺一件,结论就不同;其中最容易在事实上产生分歧的是第三件,因为它是意图判断,只能靠动机、起因、手段、对象这些材料来还原。
与之配套的是明文列出的排除情形:事出有因的债务纠纷与邻里纠纷、临时雇佣与被利用的少量参与、纠集时间短且影响有限、单纯牟利而无欺压特征。这些条款与“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是同一套逻辑的两面,在2026年这一轮专项斗争的部署里被同时强调。
表一 恶势力的认定要件及依据
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据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
时间与人员要求:同一批人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依据是该意见第7条。
行为特征: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活动,并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认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依据是该意见第8条、第9条。
本质特征: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该意见第4条与第8条。
软暴力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依据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表二 依规定不作恶势力处理的情形
事出有因的纠纷: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依据是恶势力意见第5条。
单纯牟利而无欺压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依据是恶势力意见第5条。
伴随行为单独评价:仅有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依据是恶势力意见第8条第2款。
临时雇佣与被利用: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据是恶势力意见第6条第2款。
时长与影响不足: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依据是恶势力意见第7条。
民间矛盾引发的软暴力: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依据是软暴力意见第11条第2款。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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