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西阳城县迁建阳城三中、东关小学是当地重点义务教育民生项目。村民王津朝经营多年的土地被纳入该项目征收范围,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地上果树苗木遭到强制清除。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然而案涉土地后续完成划拨,学校工程已经开工建设,当事人至今尚未拿到相应赔偿,一份确认违法的复议文书,尚未转化为实际权益保障。全部内容基于官方文书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客观转述,事件相关处置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落实。

阳城县迁建阳城三中、东关小学,属于当地补齐义务教育资源短板的重点民生工程,项目选址在凤城镇东关社区田园路东侧,总占地 79.82 亩。公开划拨资料显示,项目一期 2.7232 公顷土地,于 2025 年 8 月正式划拨至阳城县教育局,2026 年该学校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这片建设中的校园用地当中,包含东关村村民王津朝长期经营管理的地块。据当事人介绍,自 2003 年起,他便在山头岭地块从事农业生产,栽种核桃树,创办干果种植合作社。经营期间,原东关村委会多次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对其土地种植经营的事实予以确认。

该地块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征收部门开展了现场勘查、苗木清点工作,制作附属物摸底、苗木估价相关登记材料。但双方始终未能就地上苗木、构筑物补偿达成一致,既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机关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当事人回忆,2024 年 11‑12 月,在补偿问题悬而未决的状态下,地里多年种植的果树、苗木被强制清除。针对这次强制清地行为,王津朝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晋城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按照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纠错,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作出处理,落实赔偿或者补偿事宜。但现实当中出现这样的反差:官方宣传当中该民生工程 “抢工期、惠民生”,当事人手中握的却是一份确认强制清地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书。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未完成划拨手续,学校建设按计划推进,可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赔偿却迟迟没有实质进展。

本案衍生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社区居委会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授予的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当事人反映,实施清地作业的工人由社区方面联系,清地现场有教育局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在场,而土地清表之后,地块即交由县教育局用于学校项目建设。

由此带来争议:不具备强制拆除职权的社区组织实施清地作业,项目实际受益主体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复议已经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厘清,当事人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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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当地是否应当建设学校、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公众对于补齐教育资源短板普遍持支持态度。核心矛盾在于,推进重点民生工程,是否可以跳过法定征收补偿程序;上级复议机关已经书面认定强制清地行为违法,为何当事人的赔偿诉求迟迟得不到落地,出现 “纸面纠错,执行悬空” 的局面。

据了解,王津朝在拿到复议决定书之后,已经提交行政赔偿申请,并且通过书面督促函件、举报渠道等多种合法途径,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复议决定,解决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但截至撰稿,当事人尚未收到任何针对苗木、地上构筑物的赔偿款项。

有法律从业者表示,行政复议的价值,不只是出具一份确认违法的文书,更关键在于纠错落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当复议认定行为违法之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赔偿处置,不能只停留在文书层面。民生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恪守法定程序,民生工程的推进,不能以损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作为代价。

当事人表示,自己完全支持阳城三中、东关小学项目建设,并不反对民生工程落地,只是希望复议决定书能够落到实处,按照法律规定对强制清除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事件后续处置进展,有待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