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A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与好友张某达成购车协议,约定向张某销售两台配置S品牌发动机的吸污车。张某支付定金后,甘某与具有相关资质的B公司签订生产加装协议。

据甘某介绍,一辆吸污车由车辆底盘、罐体及其他专用装置组成,发动机是底盘的一部分,底盘由他们自行采购后运至B公司进行整车加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公司在采购底盘前会多方询价。因甘某当时在外省出差,便委托公司员工金某负责询价。甘某对比后,采用了金某提供的报价和购买方案,并与C公司签订底盘购买合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由AI生成,与本文无关

然而,金某为赚取差价,私自与C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商定,使用价格更低的其他品牌发动机,并贴上S品牌发动机铭牌,冒充S品牌发动机完成订单。

2025年8月,金某将装有假冒发动机的车辆底盘运至B公司进行整车加装。同年9月1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S品牌公司举报后,执法人员到B公司生产车间对两台吸污车进行现场检查。经S公司鉴定,金某从赵某处购买的两台发动机均非S公司生产。9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查,赵某、金某涉案金额共计10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由AI生成,与本文无关

2026年5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商标注册、鉴定意见及涉案金额等事实,认为赵某、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来源:曾都检察

总编: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免责声明:本平台所载图文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公益之目的,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本文中出现的图片、商标、文字、视频等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若涉及版权或侵犯到您的权益问题,烦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