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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门口发生的一起纠纷,因为一个“天文数字”的赔偿诉求,在2026年9月冲上了热搜。
女子马某与男子林某因法拍房处理事宜发生争执,马某称被林某“连续冲撞致骶骨骨折”——不过医院诊断报告给出的只是“脊髓损伤可能、骶骨骨折可能、尾骨骨折可能”等可能性结论;而监控视频仅显示林某有阻挡、推搡动作。
警方调查后以殴打他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两人均不服,共同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告上法庭。
林某更是在庭审中提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瞠目结舌的请求:要求警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4万亿美元——相当于给14亿中国人每人发1万美元,再由他以精神损失费名义收取。
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6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仅50元,由两人各自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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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看似荒诞、离奇,甚至有些可笑,但它撕开了一个严肃而深刻的法治议题:行政诉讼的“低门槛”遭遇极少数人的“任性滥用”。
许多人认为行政案件的诉讼费太低,每件只有50元,所以才有这样14万亿美元、人均1万美元的天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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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中国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诉讼得以确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渊源。
与之相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第178条、第190条、第200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随之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使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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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时,大多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
概观设立行政诉讼收费的原因,大抵有以下几种:
⒈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
2.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防止滥用诉权。
3.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
4.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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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这一标准,大幅度降低了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特别是与民事按标的收费相分离。
当年就有人判断:行政案件会大幅度上升,法院行政庭将不堪重负。
事实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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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无论是诉讼费降低,还是法院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都没有解决行政审判:民告官数量不多(相对大量的行政争议而言)、民告官胜诉率不高、民告官路径不畅(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在被这个14万亿美元的索赔额所遮蔽,认为提高诉讼费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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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来,更应看看我们的行政诉讼质量比这些无聊的诉讼费更重要一些。
因为大家都应该知道,这个14万亿美元不过是他发泄不满的方式之一。
他只要愿意提,就在纸上划0就好,我当年在法院工作,曾经见过一纸劳动争议诉状,劳动者写了索赔当0就划了3页纸,全球的钱都不够给他,难道我们还要提高诉讼费不可?
劳动争议收费10元,其实目前许多法院并不收取。
或许我们要思考一下,为什么有14万亿美元的天价索赔。
2026年9月18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