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纠纷案:租客王某在出租屋内意外身亡,房东刘某将王某父母诉至法院,索赔房屋贬值损失。法院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4年4月,王某与房东刘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刘某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处房屋。同年11月,王某失联多日后被家人发现已在屋内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死者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特征,排除刑事案件。

2025年4月,刘某将该房屋以70余万元价格出售。刘某认为,王某的非正常死亡导致房屋成为“凶宅”,售价明显低于同期同地段其他房屋,遂将王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价值不仅包括使用功能,还涉及交通、环境、人文等社会综合因素。人们对有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普遍存在抵触情绪,这一“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予尊重。王某非正常死亡客观上导致市场对该房屋的价值预期降低,影响了房东的居住、出租和出售权益,应承担相应贬值损失。

大兴区人民法院庞各庄人民法庭法官孙鹏提示,合理使用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家人也应给予及时关注,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