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故意杀人一案,无期徒刑。这个案子判下来,法院给的理由,归结起来是两个字:存疑。
案发原因存疑,死因存疑,客观证据缺失。三点理由指向一个结论,达不到判处死刑的证据标准。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下,又往下压了一档,无期徒刑。
极端情况下,13年后,自己承认碎尸、分尸、煮尸的张某,就将回归社会。
作为律师,看到这个理由,心里反复翻滚的只有一个问题。
这些「存疑」,是谁造成的?
PART 01
「存疑」到底是什么
2019年1月19日晚上,贵阳一家黄焖鸡米饭店的门面里,张某和妻子黄敏过夫妻生活时起了争执。他后来说,是嫌她说话刺激他。
然后他双手掐住了她的脖子。
他自己的供述是,先右手掐住往下压,她反抗,说了句有本事你掐死我,他就松开左手,双手掐上去用力下压,直到她不再反抗。
黄敏死在她自己家里,死在和她共同生活、生了两个女儿的男人手里。那年她三十七岁。
接下来的才真正让人脊背发凉。
张某没有报警。他用砍刀和菜刀把尸体骨肉分离、砍下四肢、剖腹取内脏,把尸块塞进不锈钢桶里加水煮,煮到肉骨分离,又把骨头砍碎冲进下水道,分几晚骑电动车丢到多处。
头颅割下来后同样煮过,煮到牙齿脱落,装进塑料袋,埋进了黔灵山路旁的山坡树林。
做完这些,他拿起黄敏的手机,用她的微信给亲友发消息,说她离家出走了。
我执业这些年见过不少恶性案件。但这个案子最让我难以平静的,不是分尸煮尸本身,是后面那六年。
黄敏的父母都生在1951年。女儿失联后,他们等了六年。
这六年里,张某一直告诉他们,黄敏跟别的男人跑了。
两个老人信了,还心疼女婿,反过来接济他。据家属反映,他还以母亲去世、自己生病为由通知女方亲戚吊唁,收礼金,一次次装可怜。
黄敏的母亲年过七旬,去捡废纸壳卖钱,补贴这个杀了她女儿的人的生活。
她不知道,女儿从来没跟人跑。她在2019年那个晚上就被掐死,被这个她一直在接济的男人掐死,然后被砍碎、煮烂、冲进下水道。
2019年3月,环卫工人在路边发现一颗高度腐败的头颅,那时没人知道她是谁。直到2025年DNA比对确认,那就是黄敏。同年9月,张某落网。
2026年9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公诉机关建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判了无期徒刑。
比检方建议的死缓,又往下走了一档。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这三点「存疑」,到底存的是什么疑。
案发原因存疑。张某单方面讲的夫妻生活不协调、言语刺激、怀疑出轨,都是他单方供述,没有证据印证,而证人证实两人关系正常。
死因存疑。当年只找到一颗头颅,六年后法医专家会诊,结论是「不排除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认为这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定程度。
客观证据缺失。现场门面转手三次、装修多次,痕迹物证没了,分尸工具找不到。
法院的态度很专业,也很克制。主审法官甚至反问,换个位置想,证据标准不足,能不能判死刑,民怨大不等于有道理。
这些话,我是认的。但我还是要回到那个问题。这三点「存疑」,是谁造成的?
PART 02
「存疑」是谁造成的
黄敏没有办法为自己辩白了。她连尸体都被煮烂了。
先说死因:不是查不清,是他把尸体处理掉了。
一具完整的尸体,法医可以验出明确死因。是张某把尸体砍碎、煮烂、丢弃,亲手销毁了最核心的物证。
六年后专家会诊,只剩一颗头颅,逐一排除了颅脑损伤、中毒、药物和疾病致死,确认创口均为死后分尸损伤,最后在颈部软组织发现生前受压出血,认定是机械性窒息体征。
所以才有了那句「不排除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这句话不是在说死因不明。它是排除掉全部其他可能之后指向的唯一结论,而且和张某自己的供述完全对得上。
用「不排除」三个字把它读成死因存疑,这是对鉴定意见的曲解。
再说物证。门面转手、装修、工具找不到,不是侦查机关怠于取证,是张某作案后潜逃了六年。
至于案发原因,那个最荒诞。起因全部来自张某一张嘴,全案没有一条聊天记录、一个证人、一份书证佐证,而证言一致,两人感情还可以,只是偶尔拌嘴。
这是典型的幽灵抗辩,把无从查证的说法,强加在一个已经死了、再也开不了口的人身上。
黄敏没有办法为自己辩白了。她连尸体都被煮烂了。
到这里,核心问题就摆出来了。
刑事诉讼里有一条原则叫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它保护的是谁?
保护的是证据天然缺失或国家举证不能时那些无过错的被告人。它的正当性在于,不能让被告人承担本该由国家承担的风险。
但有一个前提,这个「存疑」,不能归责于被告人自己。
如果「存疑」是被告人自己毁灭证据造出来的,性质就变了。他是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剥夺了司法机关查明真相的可能。这时还拿「证据不足」给他从轻,实质是让他从自己的犯罪里获益。
法律上有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
这句话用在张某身上,再准确不过。
他把尸体煮了,所以死因没法精确到百分之百。他潜逃六年,所以物证没了。他编了一堆无法查证的起因,所以案发原因说不清。
然后法院说,这些存疑,按有利于被告处理,从轻。
我不客气地讲,这是在奖励毁证。
这条路走得通的话,信号就太清楚了。杀一个人,把尸体处理干净,查不到确切死因就能从轻。处理得越彻底,判得越轻。
杀人碎尸毁证即可保命。
这不该是司法给出的答案。
据法院通报,张某宣判当天提起上诉,后来又提交签名按印的撤回上诉材料,表示服判。
他服判了。
一个杀了人、把妻子煮了、骗了岳父母六年的人,拿到无期徒刑,服判了。
而被害人家属不接受。黄敏的父母七十五岁,儿子二十一岁,还有两个女儿,一个未成年。判决的十万赔偿,一分没到位。
2026年9月8日,被害人家属已正式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检察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五日内答复。
PART 03
不能让原则被反向利用
我写这篇文章,是想把一个道理讲明白。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底线,我完全认同。但这条原则有个不能突破的前提,这个「存疑」不能是被告人自己造的。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
如果一个人能靠毁灭证据制造「存疑」,再靠它换轻判,那这条底线就被反向利用了。它保护的对象,从无过错的被告人,变成最恶劣的毁证者。
这不是在保护权利,这是在给犯罪发奖。
法院说,判决不受舆论绑架,须回到法律原点。这话我同意。所以我也想回到法律的原点,那里有一条上千年的规矩,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
一个人杀了人,把尸体砍碎煮烂冲进下水道,把头颅埋进山坡,潜逃六年,用死者手机伪造失踪假象,骗她父母,收他们接济。
然后他因为「证据不足」,被判了无期。
这个结果,回不到法律的原点。
张某大概以为,把一个人彻底擦掉,就能换来一条活路。我们请求抗诉,就是想让这条活路重新关上。
这段时间,黄敏的母亲反复说一件事,她没法接受这个人杀了她的女儿,还毁了尸,没给她留下一座坟。
黄敏没有坟。
这就是张某当初的目的。他把她从这个世界上彻底擦掉,连一座坟都不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