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支持装修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9月8日至9月14日期间,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具体反馈途径如下:

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收件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筹资处

邮政编码:116001

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互动交流”。选择“意见征集”进行意见或建议反馈。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8日

通知内容

关于支持装修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支持我市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装修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1.新购自住住房。本通知实施之日后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自购房之日(其中,新购商品房的,以经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下同)起不超过两年。若自住住房产权人(或购房人)为2人及以上,且属于非配偶或非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提取的职工本人应当自购房之日起持有该房屋满 6 个月。

2.既有自住住房。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持有的自住住房,以及本通知实施之后购买但未在第1项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提取的自住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二十年以上的。

(二)提取额度

装修提取以家庭为单位,职工及其配偶合计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的,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装修费增值税发票据实核定,合计不超过装修费实际支出,且不超过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确定的最高提取限额:

1.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提取限额为5万元;

2.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高提取限额为7万元;

3.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提取限额为10万元。

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提取要件

提取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装修合同(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公司开具的装修费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还应提供结婚证。

(四)其他事项

1.同一自住住房 12 个月内发生 2 次及以上市场化买卖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过户登记之日起,新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职工申请该房屋装修提取,应当自不动产登记取得产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方可申请。

2.职工应当自装修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每张装修费增值税发票只能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张发票重复申请提取。

2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一)提取条件

职工支付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物业费,符合本项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1.提取频次。职工及其配偶每个自然年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2.多套住房。职工及其配偶拥有多套自住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金额

职工应当凭物业费增值税发票据实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所选定自住住房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费,且一个自然年度提取金额不超过2500元。同一自然年度内未足额提取的额度、当年已支付物业费但未申请提取的,均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

(三)提取要件

提取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物业费增值税发票。职工配偶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四)其他事项

每张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可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张发票重复申请提取。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装修费、物业费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共享数据、查验发票、实地查看、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缴存人存在骗提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本通知规定的提取政策,可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及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大房金管规发〔2024〕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来 源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 辑 | 徐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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