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律师)
作者系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股份”)被曝批量劝退应届生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正常而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管是合规角度还是成本角度,裁掉刚入职一个月的应届生都是企业理性的选择。
不过,在中国,应届生不仅仅是一个身份,同时也是一个“资格”,特别是在考公考编、进国央企、城市落户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势。即便仅入职一个月,只要存在社保记录,也意味着应届生身份的消失。
而这一点成为这群年轻人无法接受的结果,于是开始了一系列维权行动。然而根据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情况通报内容来看,星宇股份的批量裁掉一个应届生似乎在法律上没有可以指摘的地方。
随着舆论越闹越大,星宇股份于8月27日向107位被劝退应届生发致歉信,给予了三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三项补偿。不过对于当事人关心的应届生身份问题没有提及,毕竟这并非企业能够解决的,实际上当事人制造舆情的最大目标很可能是社保部门,指望挟众之力,倒逼社保部门特事特办,恢复应届生身份。
年轻人在国内正规维权渠道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另辟蹊径告起了“洋状”,向大众、奔驰等星宇股份的采购商举报星宇股份的用工问题。这些企业对于供应链企业一般都有ESG的合规要求,一旦违规,轻则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重则剔除供应链,不再采购。
而星宇股份于7月29日二次递交港交所上市申请,正推进“A+H”上市计划。相关当事人也同时就用工合规问题向港交所提交投诉。从舆论影响来推测,星宇股份的上市计划怕是会搁浅。
9月1日,已有大众汽车集团(中国)、梅赛德斯-奔驰两家车企就此事作出正式回应。9月2日,星宇股份召开网络业绩说明会,在回应近期用工事件相关舆情时,星宇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萍表示,公司高度关注近期舆情,已就事件的真实情况公开发布致歉信并正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妥善落实相关措施。
到这里,星宇股份应对舆情的方法还没有出现比较大的毛病。然而9月6日星宇股份一纸处罚决定,再度暴露其对劳动法毫无了解,毫无尊重的“毛病”。
其处罚决定称,鉴于8月初对部分新入职大学生事项处理不当造成的重大影响,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决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总经理周晓萍给予扣薪12个月的处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李树军调整其分工,不再分管人力资源,并给予扣薪6个月的处理;对人力资源总监俞志明给予免职处理;对人力资源部部长李梅给予降职调岗处理。
先不说这个处罚决定违反劳动法的内容,“人力资源总监俞志明”这句话说明了此前传言星宇股份内部没有“人力资源总监”是谎言。所以到底是否真的存在这个岗位,还是为了补上常州人社情况通报当中的漏洞还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明确。
该处罚决定涉及三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总经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以及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
总经理比较特殊,属于《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管,新《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于由于经理的职权相较于一般劳动者要大,而且属于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所以经理与公司之间并不一定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委托关系,受《公司法》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而副总经理虽然不是《公司法》当中的高管,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属于高管。不过星宇股份章程应该没有这个约定,所以副总经理应当属于一般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关系法律规范。而具体部门负责人以及业务负责人其劳动关系应该没有什么争议。
对于总经理的处罚,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则依据双方之间的聘用协议,依据《公司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来处理。而属于劳动关系则需要同其他被处罚人一样,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按照该规定,公司处罚劳动者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二是劳动合同有约定。所以,星宇股份的处罚首先需要界定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与劳动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在原因力大小,这是确定公司能够要求补偿的范围。劳动合同约定则是确定公司处罚的权利基础。
星宇股份对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分别直接扣薪12个月以及6个月,星宇股份应当证明扣薪的金额恰是两人制造的损失。而且从星宇股份的决定来看,扣薪似乎是全扣当月的薪资,而这已经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的“当月工资的20%”上限。当然,星宇股份可以解释,这扣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执行。
最后,即便星宇股份真的违反劳动法了,估计总经理周晓萍和副总经理李树军都不太可能申请劳动仲裁。这可能就是告诉大家,公司对高管和一般劳动者都是一视同仁的,都不打算遵守劳动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