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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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对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收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同就自动解除。
那么,不享有解除权一方发送解除通知,对方未提异议,合同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典型案例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裁判观点简析】
最合同通知解除,必须以发送方享有合法解除权为绝对前提。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合同也不会自动解除。
民法典规定的“通知解除制度”,适用逻辑是:有权解约+通知到达=合同解除。通知仅为行使权利的方式,而非创设权利的依据。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基础权利,通知只是行权手段。如果当事人本身不具备解除基础权利,无论是否发送通知、无论对方是否沉默、是否逾期未异议,均不会产生合同解除效力。
两大实务误区
误区一:收到解除通知不反对,视为默认合同解除。
根据本案裁判精神,沉默不等于认可无效解除行为。相对方未提异议,仅是未行使抗辩权利,不能反向补正发送方缺失的解除权。无权利基础的解除通知,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误区二:只要发了解除函,合同就处于解除状态。
司法实践中,仅有权解约主体的通知行为才受法律保护。违约方、无正当理由的单方解约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改变合同效力,双方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与法理底层逻辑
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在对方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情形下,赋予守约方终止合同、止损维权的权利,而非赋予任意毁约、恶意解约的权利。
如果允许无解除权一方仅凭一纸通知、利用对方沉默即可解除合同,将严重破坏合同严守原则,纵容商事主体随意违约、恶意终止交易,严重损害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因此,最高法明确:解除权是根基,通知是形式;根基缺失,形式再完备也无效。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不会因为无权利方的单方通知+相对方沉默而自动解除。对于收到恶意解除通知的一方,即便未异议,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可继续主张继续履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对于想要合法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严格核查是否满足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切勿盲目发函、恶意解约,否则不仅无法终止合同,反而会被认定为违约,承担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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