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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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4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6〕63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删去市民政局主管的“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删去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主管的“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三、根据《供水条例》,删去市水务局主管的“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四、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删去市城管执法局主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五、根据《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删去市水务局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计方案审批”。
六、根据《西安市地下水条例》,删去市水务局主管的“地下水凿井施工核准”。
七、根据《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新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主管并实施。
八、根据《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新增“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核准”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主管,市人民政府〔由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承办〕、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和县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公证员执业许可”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司法局主管并实施;新增“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资源规划局主管,市资源规划局和县级资源规划部门实施;对“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十、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将市城管执法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名称调整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批准”;将市水务局主管的“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名称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十一、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将市司法局主管的“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名称调整为“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将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主管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名称调整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十二、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新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公安局主管,市公安局和县级公安机关(含指定的派出所)实施;新增“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主管,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和县级林草部门实施;删去市水务局主管的“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批准”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6年版)》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级及以下各类改革清单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常态化做好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变相审批清理整治工作,对于发现的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变相审批问题,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并于9月底前将清单贯彻落实情况报市行政审批局。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23日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丨编辑:谈密 马超 廖辉丨校对:张立 | 审核:程渭 韩东辰 马悦丨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