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清收行业,很多催收公司以咨询、贷后管理为外壳开展业务,稍有不慎就触碰寻衅滋事、催收非法债务罪红线,甚至被认定恶势力组织。

厘清催收公司涉黑涉恶的认定边界,以及负责人如何实现责任切割,无论是企业风险防控还是刑事辩护,都具备极强现实意义。

一、前置判断:先分案件类型,再谈辩护策略

催收涉刑案件不是铁板一块,不同类型的恶势力风险和辩护重心完全不同。接案第一步先做类型判断,避免用同一套打法应对所有案件:

1. 合法金融机构委托+催收手段偶发过激:恶势力风险低,无罪辩护空间大,主攻恶势力不成立+寻衅滋事不构成

2. 高利贷/套路贷关联催收+手段恶劣:恶势力风险中等,无罪空间小,主攻打掉恶势力+变更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从犯认定

3. 自有资金放贷+软暴力催收+组织化程度高:恶势力风险极高,辩护重心放在降低罪名、减少事实、认定从犯上

辩护的核心办案逻辑是四层递进:先打掉黑恶定性,再做罪名辩护,再拆分责任层级,最后量刑辩护。

催收类案件最容易出现拔高认定恶势力,必须严格对照两高两部恶势力、软暴力意见逐条对抗,拒绝把普通共同犯罪升级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二、恶势力认定边界:全部要件缺一不可,但突破口不在人数

催收公司被认定恶势力,并非简单出现几起暴力、软暴力催收即可,必须同时满足法定要件:三人以上相对固定人员、经常纠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全部条件缺一不可。

实务中以下情形极易被认定涉恶:

1. 公司自上而下制定辱骂、恐吓、爆通讯录、跟踪滋扰等违法催收话术,将过激催收纳入绩效考核,用高额提成诱导员工实施软暴力;

2. 长期使用上门围堵、贴大字报、PS侮辱图片、骚扰债务人亲友单位等手段,多人多次实施,造成被害人精神压力大、家庭生活严重受影响;

3. 与高利贷、套路贷绑定,催收本身服务于非法债务,以公司架构形成稳定分工,有管理者、组长、一线催收员,形成组织化作业模式。

但辩护不能被控方牵着走,要抓住最薄弱的环节集中突破。

(一)最核心突破口:是否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

这是催收涉恶案件性价比最高的辩点,也是控方最容易靠"感觉"定性的地方。

2019年两高两部《恶势力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条可以直接扩展到催收场景——催收公司哪怕手段过激,本质也是为牟取经济利益(佣金/回款提成),行为指向是特定债务人,不是不特定普通群众,目的是实现委托债权,不是无事生非、横行乡里。

核实基础债权是第一步:委托合同、债权凭证、债权转让协议,证明是受托催收,不是自己放贷、不是套路贷、不是虚增债务。催收对象是欠款人,不等于欺压百姓。

(二)组织特征拆解:普通企业用工关系,不是恶势力纠集团伙

员工流动性大,来去自由;只有公司考勤绩效制度,没有团伙规约、帮规、奖惩控制机制;不能仅因为多人上班就认定"经常纠集在一起"。

三个具体质证动作:

1. 人员稳定性审查:拉一张员工入职离职时间表,看指控的"核心成员"是否在同一时间段同时在岗。很多催收公司人员流动快,"三人以上"可能只是花名册上的数字,实际从未同时共事

2. 纠集模式审查:是固定团伙长期共同作案,还是按工单随机分配、各打各的电话?很多催收公司是坐席制,每人独立打自己的单子,不存在"纠集"的动作

3. 纪律控制审查:恶势力要求有组织纪律、奖惩机制,催收公司的考勤绩效是企业管理制度,不能等同于帮规约法

业务分工不等于犯罪组织层级。普通组长、主管,不等同于恶势力骨干成员。

(三)时间要件卡死:"二年内多次"的统计口径不能放水

统计全部指控事实,看时间、次数是否达标。两个关键标准:

1."多次违法犯罪"中的"犯罪"必须是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民事违约不能凑数;

2. 必须是同一伙人实施的,不同员工、不同时间的零散行为不能打包算"多次"。

部分行为只是民事、行政违规,不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要从恶势力认定的事实基础中剔除。

(四)必须警惕的陷阱:软暴力与恶势力的"双向推定"

控方常用套路是:先拿几起软暴力行为证明恶势力存在,再用恶势力身份反推这些行为都属于软暴力——循环论证,互相支撑。

辩护不能只攻一面,必须同时打掉两边:一边论证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缺"谋取不法利益"主观要件),一边论证不满足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

不能让控方用A证明B、再用B证明A。

(五)危害后果:不能仅凭被害人"说害怕"就定恶劣社会影响

控方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客观证据: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大量群体性投诉、社会舆情等。仅有被害人陈述害怕、反感,不足以直接认定恶劣社会影响。

辩护目标:争取不认定恶势力;如果完全打掉难度大,退一步也要认定普通共同犯罪,去掉恶势力标签,取消黑恶对应的从严从重、限制缓刑、严格取保等量刑加成。

三、罪名边界:寻衅滋事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适用争议

这是刑修十一之后催收领域最大的实务分歧,直接影响刑期走向。

(一)合法债务催收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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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催收案件寻衅滋事出罪的核心法条依据。逐项核对卷宗证据:

1. 区分正常催收与刑事软暴力

正常提醒还款、合理频次联系债务人本人:属于民事追偿;

电话轰炸、辱骂威胁、PS照片、骚扰第三方亲友、上门滋扰堵门、跟踪贴靠,才有可能构成软暴力;

逐笔核对录音、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统计真实接通数量、话术内容、联系对象、时间频次。很多案卷会把未接通、机器人外呼全部统计为滋扰行为,辩护人要重新梳理表格质证。

2. 严格审查"情节恶劣"入罪门槛

二年内3次以上恐吓滋扰、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才达到入罪标准;零星、偶发、言语过激,属于行政违法,不应当刑事处罚。

3. 软暴力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

两高两部软暴力意见明确:成立刑法上软暴力,主观上一般要求谋取不法利益。催收真实合法债务,缺少"谋取不法利益",不满足软暴力主观要件,即便手段过激,优先评价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谨慎入刑。

(二)此罪与彼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轻罪辩护空间

如果催收的是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两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从罪刑相适应和立法本意出发,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应当优先适用专门罪名(最高3年),而非以寻衅滋事罪(最高5年)评价,否则有违立法增设本罪的初衷。

如果行为发生在刑修十一之前、审判在之后,适用从旧兼从轻,争取变更罪名。

如果催收的是合法金融债权:不能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只能回到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的抗辩。

量刑补充思路:如果催收的是合法债务,即便认定寻衅滋事,量刑也应当参照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最高刑(3年),否则会出现"合法债务催收判得比非法债务催收还重"的倒挂,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实务中已有大量二审改判案例:指控寻衅滋事,改判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期大幅下降。

需要区分的是:普通合法债权委托催收,个别员工私下越界,偶发一次两次过激行为,一般不直接拔高为恶势力。

恶势力核心看组织性、反复性、主观恶性,看公司是否把违法催收当成业务手段,而不是个别人员的违规冲动。

即便债权本身合法,如果公司纵容、鼓励软暴力手段,同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等犯罪。债权合法不等于催收手段免责。

四、负责人责任切割:不是靠免责条款,是看实质管控

催收公司负责人想要和涉案行为撇清刑事责任,不是靠劳动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就能实现,刑事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心看主观明知与客观管控能力,而非一纸书面约定。

(一)公司制度层面:纸面合规不够,要看有没有真落地

制度明确禁止暴力、软暴力催收,留存完整合规话术、管理制度、培训记录,禁止爆通讯录、威胁恐吓等行为,考核机制只考核合规沟通回款,不以施压手段换取业绩。

不得设置畸高回款指标,倒逼员工采取违法方式完成任务。

辩护质证时不能只看有没有制度,要查:

1. 话术脚本是只有合规版本,还是存在A/B两套(明面一套合规、私下一套违法);

2. 绩效考核指标中,回款率占比多少?有没有"施压话术效果""失联修复率"这类变相鼓励软暴力的考核项;

3. 培训记录是走过场的签到表,还是有具体内容、考核测试、员工签字确认的完整培训档案。

(二)投诉处置机制:这是推定"间接故意"的关键证据

收到债务人关于威胁、骚扰的投诉后,及时核查、制止、处罚涉事员工,留存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处罚记录。

如果收到大量恶性投诉却置之不理,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发生,司法机关会推定负责人间接故意,依旧要承担共犯责任。

辩护时重点审查:投诉渠道是否真实可用?有没有公示给债务人?投诉量有多大?是零星几起还是大量投诉?接到投诉后的处理时效、处理结果是什么?有没有只登记不处理的"纸面合规"?

(三)员工越权的认定:三种情形,三种结果

违法催收确属员工、中层私自越权所为,负责人没有授意、没有参与、没有事后追认,并且已经尽到管理、培训、查处义务,才具备切割责任的基础。

现实中很多负责人误以为自己不在一线、没有打电话就无责,实际上,通过制度、考核、薪酬体系间接推动违法催收,依然可以认定为组织者指挥者,对全部案件承担责任。

具体区分三种情形:

1. 员工完全个人行为,公司制度禁止且不知情 → 有切割空间;

2. 公司知道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制止不处罚 → 间接故意,共犯;

3. 公司通过畸高指标、高额提成"倒逼"员工违法 → 直接认定为组织者、指挥者。

(四)案发之后:销毁证据等于坐实主观明知

不能销毁催收记录、聊天记录,不能伪造员工离职材料掩盖事实。销毁证据的行为,反而会成为推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进一步加重自身风险。

反过来,如果负责人在案发前就主动查处违规员工、甚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下属,这是切割的有力证据;如果案发后才"补制度"“补记录”,反而会被认为是事后掩饰。

(五)外包模式下的委托方责任:合同免责条款没用

现在大量催收是外包模式——银行、消金平台把逾期债务外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出事之后委托方会不会被牵连?这是很多金融机构客户最关心的问题。

刑事认定看实质,不看合同约定。

委托方有没有对催收方式进行管控、有没有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有没有通过派单量/结算价间接施压,才是决定是否构成共犯的关键。

三种常见牵连路径:

1. 明知外包方使用暴力仍委托 → 共犯;

2. 通过"退单率""回款率"考核间接推动违法催收 → 间接故意共犯;

3.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外包方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辩护抓手:委托方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外包方资质、合规体系)、有没有日常监督机制、接到投诉后有没有及时终止合作。

五、人员责任分层:拒绝"以职位定罪责"

不能因为在催收公司上班,一律推定全部人员共同犯罪。核心是拒绝"以职位定罪责",坚持行为+主观明知才构成共同犯罪。

1. 实际控制人/老板:看是否制定违法催收话术、考核机制是否鼓励暴力滋扰、收到投诉后是否制止违法行为;有无直接下达恐吓骚扰指令。

如果公司制度禁止违法催收,个别员工私下越界,应当切割老板责任;如果老板制定的制度合规,但中层为了业绩私下纵容违法催收,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老板"明知且放任"——仅有业绩压力不等于明知下属违法,要看投诉处理记录、制度执行记录反推主观状态。

2. 主管、组长:区分是管理正常业务,还是组织指挥违法催收;是否明知下属实施软暴力,放任纵容。

3. 普通催收员:按话术等级区分责任——合规提醒类纯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施压类但未违法(如"不还款会影响征信")虽有施压但内容属实不构成恐吓;明显违法类(辱骂、威胁人身安全、PS照片、骚扰亲友)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

对于只是按照系统模板打电话、没有辱骂恐吓、主观恶性小的,可争取不诉、无罪、从犯。

4. 外包/兼职人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只有业务合作关系;不知道公司整体运营模式,只接自己的单子;收入按单结算,没有固定工资和晋升体系。

这类人连"普通员工"都算不上,更不能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争取不认定为组织成员甚至不构成共犯。

六、现实局限与风险提示

实务当中,完全撇清责任难度很大。司法实践不会简单以"员工个人行为"直接免除老板、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辩护时要重点区分:是公司组织行为,还是个别人员擅自突破制度;区分违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区分普通业务压力和教唆纵容违法犯罪,以此争取不认定恶势力、降低个人罪责。

三个现实风险必须提前跟当事人沟通:

1. 政策风险: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把"有组织催收"列为重点打击领域,部分地区可能存在政策加码,辩护要做好预期管理,不能打包票;

2."软暴力"认定的弹性风险:“心理强制”"恐惧恐慌"不像伤痕那样可以量化,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法院可能结论不同;

3. 认罪认罚的博弈:如果去掉恶势力定性有希望,但个罪难以全脱,要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去掉恶势力+认罪认罚"换取较低量刑建议?这是个战略选择,要提前跟当事人沟通清楚。

总而言之,催收行业风险核心不在于"讨债"这件事本身,而在于催收手段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形成组织化违法模式。

负责人想要规避刑事风险,关键在于制度落地、过程管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不是寄希望于出事之后再切割责任。

辩护的核心则是守住定性关口——恶势力标签一旦贴上去,刑期、财产、社会评价都会全面升级;能把恶势力打下来,案子就赢了一大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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