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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承认债务能否“激活”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015年1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70,000元,借期一个月,被告随即出具了借条,对借款予以确认。此后,原告未向被告催促过还款,直至2024年6月后,原告数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向其催讨借款,被告均作出“嗯,我知道……”等类似回复。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借贷日期为2015年1月9日,借期一个月,案涉借款于2015年2月9日到期,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2月9日之后的两年内,其就案涉借款向刘某进行过催告导致出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7年2月9日届满。 原告李某提供了与被告刘某通话录音、谈话录音,认为在2024年,刘某已表达了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根据录音,刘某有承认70,000元债务存在的意思表示,但并未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该债务,更未有自愿履行的行为。“承认债务存在”并不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因此,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作出了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并不具有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要及时行使。然而实践中,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债权超出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权利人应当及时催讨并保存讨要债务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或重新制作欠据;也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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