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应急管理局消息
8月20日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一起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进行终审裁定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邓某
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判处路某
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并分别加处罚金
2023年9月20日,邓某、路某在纳雍县居仁街道一民房门口卸载烟花爆竹时,被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缴获烟花爆竹共计1526件。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依法移交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邓某2019年遂开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023年2月,邓某邀约路某共同经营烟花爆竹生意,从湖南省、江西省等上游厂家购进烟花爆竹。为躲避相关部门的查处,邓某、路某便在纳雍县居仁街道王家村灯塔组租赁两间民房用于存放烟花爆竹,再转运至六盘水市等周边辖区批发销售。
邓某、路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26年6月30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路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路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性较大
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
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作为燃烧爆炸物品
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一些
强氧化剂、爆炸物、化学品
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具有高危属性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烟花爆竹各环节安全如何抓?↓↓↓
来源:贵州省毕节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