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二十万的债,压在齐朋飞名下达十五年,放贷的银行愣是没觉出哪里不对。这故事听着像悬疑片开头,其实是某些基层网点藏在抽屉里的常规操作。
八月二十六日,受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把话挑明了:涉案十处签名不是他写的,十枚指印也不是他的。人没到场,字是别人代签,钱没进他账户,债却精准地扣在他头上。
时间往回拨。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河南宝丰,齐朋飞名下凭空多出一笔五万元借款,同一天还给同村三人各担保五万元,合计二十万,期限两年,可续。放款方是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几轮改制后,这笔账由河南某农商银行宝丰支行接着。
更荒诞的在两年后。二〇一三年八月,四份合同办了展期,协议上照样有他的签字和指印。可出入境记录写得清清楚楚:二〇一三年七月他从厦门出境去菲律宾打工,二〇一四年六月才回来。那个在合同上落笔的齐朋飞,是在他人身处异国的日子里,专程穿越回来签的字。他后来跟媒体说了一句很朴素的话:我人都不在国内,怎么可能给你签字。
代价是一串被拒。二〇一五年,他攒钱想买第一套房,办按揭时银行当场告知有贷款逾期记录,申请直接驳回。二〇一八年,他想买第二套房,又栽在同一条逾期记录上。这次他找涉事银行交涉并报了警,银行回一句会调查,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二〇二一年催收上门,他当场说明从没办过这笔贷款,催收便没了动静。因为没进入执行程序,他高铁还能坐,日子看着照常,只有每次需要借钱时,这笔隐形债务才跳出来卡住他的路。二〇二五年,身为货车司机的他想花七十多万买辆货车自营运输,贷款再度被拒。
这回他不打算耗了,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与三份保证合同无效,要求银行消除不良征信,另赔损失十万元、律师费一万元。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案,九月十七日二次开庭。
那么,银行为什么十五年都没发现?
我觉得,没发现这三个字,至少藏着三层。
第一层,贷前审核本来就没真跑过。二〇一一年的基层农信网点,放贷靠熟人网络、村口脸面和一句这人我认识。面签制度写在墙上,双录设备装在天花板角落,人证核对落在柜员一瞥之间。五万块,小到不值得较真,又大到足够压垮一个农户十几年。
第二层,逾期之后的沉默才最刺眼。这笔钱拖了十来年,银行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强制执行,催收只登门一次,听完一句我没贷过就销声匿迹。
我的判断是,这不是疏忽,是算计。真把他告上法庭,银行就得把合同原件、面谈记录、影像资料摊在阳光下,笔迹一鉴定,指印一比对,窟窿当场现形。让它烂在账上,反而是成本最低的处理方式——征信黑名单压的是齐朋飞,不是银行自己。
第三层,是一笔更冷的账。不良挂在账上,好歹还算一笔逾期资产;一旦承认被骗贷,核销、内查、追责接踵而至,一串人的饭碗跟着晃。于是沉默成了最划算的选择。
银行该担什么责任?三笔账得算清楚。
先是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讲得很明白,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三条也要求意思表示真实。签名指印全是伪造,再加上展期期间人在境外的出入境记录,足以认定合同非他真实意思表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权持的就是这个看法。
再是征信。法院一旦认定合同无效,通常会判令银行在判决生效后消除不良记录;银行耍赖不办,他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另给了一条路:直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核查处理。
然后是赔偿。判例并不缺,各地法院都有判消除记录并赔偿的。先例摆在那儿,缺的从来不是规矩,是把它落到每个具体的人身上。
最耐人寻味的是风控系统的准星。它能算出你三个月前迟还了十七块八,却认不出合同上的指印属于别人的拇指;它能给你的消费习惯建一整套模型,却拦不住一个没进过营业厅的人背上二十万。科技含量全用在盯借款人,唯独不照自己的柜面。
谁在为这份马虎买单?不是银行,是那个想买首套房买不成、想买货车也买不成的货车司机。银行把一笔坏账悄悄挂到陌生人身上,账做漂亮了,一个普通人的十几年给耽误了。把麻烦甩给别人的手艺,某些基层金融机构练得比谁都熟。
顺带说点能用的。发现征信上躺着莫名其妙的贷款,先找银行要全套档案:借款合同、签名原件、面谈记录和录音录像,用邮政快递寄书面申请,留好存根。银行不理就向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异议申请。金额大的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直接报案。别信那些花钱修复征信的中介,那多半是第二茬韭菜。
案子还没判。鉴定书已经把话说死,剩下的是看法院把这笔账算回谁头上。一个普通人要花十五年、搭上好几个人生计划,才能证明合同上那个名字不是自己签的。真正硌人的地方,从来不是有人敢伪造签名,而是伪造完之后,居然谁都不着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