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加班结束

晚上9点正骑着电动车在回家路上。

突然,

窜出一条流浪狗猝不及防撞上了车,

重重摔倒在地,

两人均骨折!

公司知晓后主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是工伤!

公司突然反悔:

狗又不是驾驶员,

怎么能算交通事故?!

随即诉至法院!

最终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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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事件回顾

黄先生与妻子黄太太同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5月28日,正常工作日,两人从17时45分加班至21时打卡下班。

21时左右,黄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返回家中。

21时10分左右行至沙头街莲花大道丁根村路段时,突然有一条狗窜出来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瞬间倾倒,黄先生与妻子摔倒在地受伤,两人均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黄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报警,由于狗找不到主人,故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只能出具事故情况证明。《事故情况证明》载明:到丁根村路段被无主人狗只碰撞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当事人无责任

公司了解情况后,主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为了把事实核查透彻,人社局专门发函向交警核实三个关键问题:

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时有无明显驾驶不规范的行为;

2.无主人的狗是否突然主动向电动自行车冲撞;

3.该宗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与无主人的狗发生碰撞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回函称:

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不规范的行为;

2.无主人的狗当时是突然转出来发生碰撞的;

3.属于交通事故。

随后,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两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此时,公司突然反悔,表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与狗相撞属交通事故

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属于工伤

公司认为,狗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即使骑行与狗碰撞,也并非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两方及以上当事人。而狗既非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也非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不能将狗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即使碰撞事件属实,该起事件也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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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本案中,当地人社局在调查工伤认定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实,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交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其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所载明内容及责任认定可予以采信

公司在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且在工伤调查阶段同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又通过诉讼主张不属于工伤,违反诚信原则,且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5年4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科普时间

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

从法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来看,“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要件是“车辆”、“道路”和“意外/过错”,法律并未限定碰撞对象必须是人或车。

公安部官方答复也确认:车辆和道路上动物相撞致损害,属于交通事故;遇到无主动物,交警一般不出责任认定书,出具《事故情况证明/交通事故证明》。

电动自行车载人属于交通违法,

为什么本案不因此承担事故责任?

广州当地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允许搭载成年人。但在本案中,交警所说“没有不规范行为”,指向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驾驶行为。载人虽属于交通层面的违规,但并不是这次摔倒受伤的诱因,和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会因此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来源:申工社、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