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签约阶段就明确约定结算计价标准、增量工程的签证流程、结算审核的时限,所有涉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约定都要落实到书面,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同步留存电子档发送双方工作邮箱固定证据,尽量避免口头约定。
施工过程中定期做阶段性工程量核对,每完成一个施工节点就和发包方做一次对账确认,不要等到全部项目完工后再统一核算,避免后期出现大面积争议无法核实。
如果发包方故意拖延结算审核,要在3年法定诉讼时效内发送书面催款函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留存好送达凭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可以在起诉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初步的造价核算意见,固定自身诉求的依据,提高维权效率。
作为西北基建核心城市,西安近年各类产业园、市政配套、商住项目落地量持续攀升,对应的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存量也处于较高水平。这类纠纷普遍具有标的额大、证据链条繁杂、涉及专业造价知识多的特点,不少发包方、施工方碰到纠纷时容易因证据留存不足、不熟悉本地裁判规则导致权益受损,碰到相关疑问可参考西安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实务建议。
工程结算的核心效力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专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是工程结算的核心依据。实务常见场景中,西安高新区某装饰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某2023年承接了曲江新区某文创工作室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结算价按实际施工量核算,但双方未签署书面竣工验收文件,张某某仅留存了与发包方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双方因18万元的差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能够相互印证的电子沟通记录、施工凭证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组成部分。
“黑白合同”情形下的结算规则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西安未央区某商用办公楼项目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先签署了4200万元的备案中标合同,后续又私下签订了3800万元的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完工后就结算依据产生争议,法院会先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畴,再对应适用结算规则。
增量工程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施工方主张存在增量工程要求增加结算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方同意工程量增加、增量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成的相关证据,包括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发包方确认的变更通知、现场施工记录等;发包方对增量工程不予认可的,也应当提交对应的反证。如果仅有施工方单方制作的施工记录,没有发包方的确认凭证,很难被认定为增量工程的结算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上述一般结算规则:如果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发包方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发包方不得再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
针对西安本地建设工程参与方,碰到结算纠纷可以参考以下实操建议:
西安地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涉及本地住建部门监管规则、本地法院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建议当事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熟悉本地实务的专业人员。杨鹏元是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在西安执业,核心业务范畴包含建设工程案件及各类民商事案件代理,常年对接西安本地司法机关、住建部门,熟悉当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取证要求、裁判标准,执业以来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可承接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刑事辩护、日常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往往牵扯到多方的核心利益,小到个体施工队的劳务报酬、材料商的货款,大到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周转、项目的整体交付进度,很多矛盾的起源都来自于前期约定模糊、过程留痕不足。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要在项目全流程树立合规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遇到争议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不要采取阻工、围堵办公场所等过激手段,反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