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威海市两起出售出入境证件案件引发法律界和公众关注。两起案件均发生在威海,作案时间高度重合,犯罪行为相同,甚至连骗取的证件类型都是同一种——出入境证件的签证。然而,两案的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一起案件中的行为实施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一起案件中的核心实施者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值得关注的是,据了解,这两起案件均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办,且由同一名民警主办。
同一地区、同一办案单位、同一主办民警,面对高度相似的犯罪行为,为何会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一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出具虚假事由的材料骗取签证延期,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021年11月2日,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091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
该案被告人刘静静,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刘静静以威海某甲有限公司、威海某乙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名义,为外国人出具虚假事由的证明材料,使用"到威海某公司洽谈业务"的虚假事由,带领外国人到出入境接待大厅骗取M签证延期,收取每人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费用。
其中,刘静静共计骗取签证延期30份,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51960元。其具体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静静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编造虚假事由,伪造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签证延期手续,并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提供虚假申请表、营业执照不属于出入境证件、仅出具虚假邀请函并未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辩护意见,法院明确予以驳回,认为:相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属于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的必要材料,被告人不仅以注册公司及其他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且协助外国人骗取签证延期,牟取利益,实际上即出售了骗取的延期签证,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静静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另一起案件:核心实施者被认定"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与刘静静案形成对比的,是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鲁1092刑初307号案件。
根据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韩红莲受李虎安排,制作了39份虚假事由的申请材料,,带领外籍人员到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签证延期。具体而言,韩红莲的行为包括:以多家公司名义出具虚假事由的申请材料,捏造"外籍员工入职培训""外籍专家技术指导"等虚假事由;亲自带领外籍人员到威海出入境管理机关,使用虚假事由的材料骗取签证延期;骗取的签证类型包括M签证延期35份、L签证延期2份、S2签证1份、居留许可1份,共计39份;每笔收取6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
然而,韩红莲并未被列为该案被告人。2026年4月23日,威海市公安局威公信回复字〔2026〕7号,就韩红莲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不能认定韩红莲的行为构成犯罪。经审查李虎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卷宗,没有证据证实韩红莲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该案经一审、二审,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韩红莲不构成犯罪未提出异议。"回复同时认定,办案民警林喜军不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据了解,韩红莲案发后曾被公安机关到案调查,后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离开境内。
三、两案行为对比:行为相同,结果迥异
将两起案件的核心事实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在犯罪行为上完全相同:
行为方式方面:刘静静以5家公司名义出具虚假事由的证明材料,亲自带领韩国人到出入境大厅骗取M签证延期;韩红莲以多家公司名义出具虚假事由的证明材料,亲自带领韩国人到出入境管理机关骗取M签证延期。二者行为方式基本一致。
骗取证件类型方面:刘静静案涉及M签证延期30份;韩红莲案涉及M签证延期35份,另有L签证2份、S2签证1份、居留许可1份,共计39份。韩红莲涉及的证件数量更多、类型更广。
获利金额方面:刘静静收取费用51960元;韩红莲收取费用43700元。二者金额基本相当。
作案时间方面:刘静静案为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韩红莲案为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二者时间高度重合。
处理结果方面:刘静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韩红莲被认定为"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处理结果差异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刘静静案中,法院明确驳回了"提供虚假材料不属于出入境证件"的辩护意见,确立了"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骗取签证延期+牟取利益=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裁判逻辑。而按照这一逻辑,韩红莲的行为同样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四、同一办案单位、同一主办民警
据了解,上述两起案件均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办,且由同一名民警林喜军主办。
这一信息使得两案处理结果的差异更加引人关注。同一办案单位、同一主办民警,在办理行为模式高度相似的两起案件时,为何会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决定?
在刘静静案中,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而在韩红莲案中,侦查机关未将韩红莲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其"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同一民警对相似行为作出不同处理,应当有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威海市公安局在回复中已认定办案民警林喜军不存在徇私枉法行为。但对于两案处理结果差异的具体原因,回复中未作详细说明。
综合两案的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韩红莲的行为与刘静静的行为在行为方式、骗取证件类型、获利金额、作案时间等方面高度相似,为何刘静静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而韩红莲被认定为"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第二,两案均由同一办案单位、同一主办民警办理,在处理结果上出现如此大的差异,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能否就两案的差异作出具体说明?
第三,韩红莲到案后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离开境内,这一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的情形?
第四,高区法院在刘静静案中确立的裁判标准,与韩红莲案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这种矛盾是法律适用上的正常差异,还是选择性执法的体现?还是有背后的利益输送?
第五,威海市公安局认定韩红莲"无犯罪故意"的具体依据是什么?生效判决书中认定韩红莲直接制作了36份虚假材料、39次带领外籍人员骗领签证延期,这些事实是否足以推定其具有犯罪主观故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样的行为受到同样的对待,是公众对执法公正的基本期待。
威海这两起出售出入境证件案件,在行为模式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且涉及同一办案单位和同一主办民警,这一现象值得有关部门重视和回应。
有关部门应当就上述疑问作出公开、透明的说明,消除公众疑虑,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期待上级机关能够关注此事,对两案的处理过程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