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征收通知来了,要求限期搬走。但翻来覆去,就是看不到正式的征收决定公告。有人觉得“反正政府说了算,让搬就搬吧”。这个想法是错的——征收决定不公告,程序上就违法了,据此要求搬迁同样不合法。
一、法律怎么说?征收决定必须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形式”,是征收程序的法定环节。
公告里必须写清楚两样东西:一是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怎么补、补多少、安置到哪;二是救济途径,也就是不服征收决定可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多长时间内可以起诉。
不公告,征收程序就没有正式启动。没有合法的征收决定,后面的补偿、评估、搬迁全都没有法律依据。
二、集体土地征收,同样要公告
集体土地征收也有严格的公告要求。新《土地管理法》把征地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
具体来说,征地过程中至少要有两次公告:一次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告诉村民要征地了、范围在哪、干什么用;另一次是征收土地公告,在征地批准后发布,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等。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都要公告——这是底线。
三、不公告的后果是什么?
后果一:程序违法,征收决定站不住脚。
未依法公告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内蒙古呼和浩特一个案子中,政府没及时公告补偿方案,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后果二: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未依法进行公告的,被征地人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补偿安置没谈清楚,房子就不能拆。
后果三:起诉期限可能不起算。
征收公告是征收决定的“送达”方式。没看到公告,就不能算“知道”征收决定,起诉期限可能还没开始算。最高法明确,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才视为送达之日。没有公告,被征收人甚至不用担心“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四、总结
征收决定不公告就要求搬迁——不合法。
征收决定公告是法定的前置程序,不是可选项。看不到公告,后面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合法基础。如果遇到“没看到公告就让搬”的情况,别慌也别认。先确认政府有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公告的可以要求公告,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程序违法。
记住:征收从公告开始,不公告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