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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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经常会遇到有当事人在前一起诉讼中主动提交核心证据,并主张权利。案件结案后,后续新诉讼中发现该证据对自己不利,又想否认、推翻此前的证据的情形。

那么,前诉中提交的核心证据在后诉中有效吗?能否反悔推翻?

最高院在《昊永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除此之外,另案中提交的核心证据,当事人在本案中主张不作为对其不利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第一,为达成调解、和解作出的妥协性陈述、让步认可,后诉可反悔。

若前案证据、事实认可,是当事人为化解纠纷、达成调解的妥协性表述,并非真实事实自认,法律予以宽容,不适用禁反言规则,后诉中可依法推翻,不得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判依据。

第二,为争取胜诉主动提交的核心证据、利己性事实陈述,后诉禁止反悔。

当事人在前诉中,为支撑己方诉求、获取胜诉结果,主动举证、明确自认、作出利己性事实陈述,属于真实诉讼意思表示,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该类证据和陈述具有延续法律效力,在后诉中依然有效,当事人无权单方否认、推翻。

最高法着重强调:民事诉讼严禁“选择性陈述、投机性举证”,当事人不能为了前案胜诉主动举证自认,又为后案利益随意反言,严重违背司法诚信原则,该类反悔行为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核心法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与禁反言规则

本案裁判核心依据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规则。司法程序追求公平公正与程序安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自认行为,属于严肃的诉讼处分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变更、否认。

而调解妥协例外规则,是为鼓励当事人调解和解、化解矛盾,专门设置的宽容条款,仅适用于和解让步场景,不能扩大适用至常规胜诉举证行为,二者边界清晰、不能混淆。

实务精准区分:哪些能反悔、哪些不能?

1、可合法反悔、后诉无效的情形

仅限前案调解、和解过程中,为促成纠纷解决作出的暂时性让步、模糊认可、妥协性陈述,无真实事实基础,后诉中可直接否认,法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不可反悔、后诉持续有效的情形

主动提交的书证、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书面自认、庭审发言等核心证据;为佐证己方诉求、追求胜诉作出的确定性事实陈述。该类材料在后诉中具备完整证据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无权推翻。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举证、庭审陈述绝非儿戏,不存在“个案专用、事后作废”的说法。当事人参与任何诉讼,都需审慎举证、如实陈述,切勿为了短期胜诉虚假举证、随意自认。若对方当事人在后诉中恶意推翻前诉有效证据、否认此前陈述,己方当事人可援引本案规则,主张适用禁反言,要求法院采信前诉核心证据、驳回对方恶意反悔主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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