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棋牌室收台费,和赌场抽头,是两回事。判断标准不复杂:收的是固定场地服务费,还是从赌资里抽成。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打击的是开设、经营赌场并从中营利的行为;经营者只收正常台费、不以赌博活动为营利来源的,不属于该条调整范围。这个界线,被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286-001号入库案例钉死了。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286-001:台费和抽头的界线附: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

2022年4月到6月,河北石家庄,尉某在自己租住的底商里私自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方式娱乐,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台费。贾某是她雇的工作人员,每天200元报酬,负责为参与者提供支付结算、饮水、保洁等服务。

账目很简单:尉某累计获利32250元,贾某获利10000元。案发后,二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15日,检察院撤回起诉;12月22日,法院裁定准许。尉某、贾某没有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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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检察院主动撤诉。法院的裁定理由写得很清楚,几条对家属很有参考价值。

第一,只收台费,没有抽头渔利。每人50元(6小时)的台费是固定的,不管你赢多少输多少,棋牌室只收这50元。这不是"抽头",抽头是从赌资或赢利里按比例抽取,赌得越大抽得越多,抽的是赌博活动的利益。台费是固定场地费,收的是服务对价。

第二,收费标准正常。50元6小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棋牌室收费标准。收费畸高、明显偏离市场价,往往隐藏着抽头的实质;价格正常,说明是正常经营。

第三,缺乏营利目的。这里说的"营利目的",不是指"开棋牌室想赚钱"——想赚钱不犯法。刑法意义上的营利目的,指以赌博活动本身为盈利来源。尉某的收入来自固定台费,不随赌博输赢波动,不存在从赌博中渔利的目的。

第四,筹码服务不为赌博。贾某提供"筹码"兑换服务,打牌结束后按筹码数量退还对应钱款,没有其他抽成。筹码只为结算方便,不是小赌注的变现通道。

第五,参赌数额小。参与打牌的人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在二千元以下。这个细节说明,来打牌的是娱乐,不是职业赌徒的赌局。

五个因素加在一起,结论就清晰了:这些人打麻将,是群众性娱乐活动;尉某提供的,是娱乐活动场所。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连赌博罪都够不上。

这个案例对家属的两个提醒,都很实在。

第一个提醒:收费模式,决定是不是赌场。

同样是棋牌室,收固定台费,出事概率低;按局抽头、从赢家分成、设"抽水机",就是赌博经营。收费模式的本质,是判断经营性质的第一把尺子。办案机关查这类案件,第一件事就是查账:钱是从谁手里收的、按什么标准收的、收的钱和赌局输赢有没有关系。

第二个提醒:被起诉不等于有罪,撤回起诉是可以发生的。

很多家属一听"被起诉了"就慌了,觉得完了。这个案例显示:案子走到公诉阶段,辩护工作不仅没有结束,反而是最忙碌的时候。尉某案从起诉到撤诉历时一年半:2023年12月15日撤诉,而案发是2022年6月,中间经历了一年多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做的退赃、事实核实、法律意见沟通,都是撤诉结果的一部分。

辩护对照本案的五个因素逐项找证据:台费的固定性和标准、收费与输赢是否挂钩、筹码或积分能否变现、参赌人员规模和输赢金额、经营者的实际营利来源。每一项都有证据了,罪与非罪的判断就清晰了。

还有一层要说透:无证经营,不是入罪理由。

尉某的棋牌室是私自开设的,没有证照。检察院起诉的时候,无证经营是个不利因素。但法院最终确认:无证经营棋牌室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比如取缔、罚款;但这不等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是两套评价体系,不能用行政管理漏洞直接推定刑事违法。

这起案例反映的司法态度值得说一句: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抽头渔利、输赢数额小的边界地带,司法机关倾向于不为难普通人。这不是纵容赌博,是把刑法资源对准真正经营赌场的人。

最后把界线划清楚。

合法棋牌室:固定台费、价格正常、不抽成、不以赌博为盈利来源、输赢小额娱乐。这是提供娱乐场所。

赌场:抽头渔利、按局分成、赌资变现通道、组织经营、以赌博为主要盈利模式。这是开设赌场。

中间地带的判断,看五个因素叠加后的整体画像,而不是拿一个因素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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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因素 | 娱乐棋牌室(不构成犯罪) | 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 |

| 收费方式 | 固定台费,与输赢无关 | 按比例抽头,赌注越大抽得越多 |

| 收费水平 | 与本地区同类场所相当 | 畸高或明显偏离市场 |

| 金钱结算 | 筹码仅便利结算,输赢小额 | 提供赌资变现通道 |

| 营利来源 | 场地和服务费 | 赌博活动的收益 |

| 参赌人员 | 熟人间小额娱乐 | 不特定公众,赌资大 |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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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1-286-001

案件名称: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

刑事 开设赌场罪 娱乐活动 服务费 抽头渔利

2022年4月21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尉某平在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底商的租住处,私自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的台费。此外,尉某平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贾某珍为棋牌室工作人员,负责为参与娱乐活动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及饮水、保洁等服务。自开业至案发,尉某平累计非法获利32250元,贾某珍非法获利10000元。尉某平、贾某珍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准许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尉某平、贾某珍仅收取每位参与者50元(6小时)台费,并无"抽头渔利"行为,其收取费用的标准并不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棋牌室收费标准,缺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被告人虽然提供了"筹码"兑换服务,但提供该服务仅为了便于参与娱乐活动者结算。打牌结束后,被告人会按照筹码数量退还所对应的钱款,并无其他抽成行为。另外,参与打牌人证实,各参与者输赢数额多在几百元左右,最高数额在二千元左右。鉴此,不宜认定被告人存在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鉴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

*以上案例原文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仅供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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