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案件起因系被害人无端指责并先行动手推搡,其挑衅行为是引发案件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故意伤害案件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贵州省某县,吴某(男,42岁)与朋友蒙某等人聚餐饮酒时,蒙某无端指责吴某并先行动手推搡,吴某酒后情绪激动,用啤酒瓶击打蒙某头部,致蒙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吴某已与蒙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赔偿款,取得了蒙某的谅解。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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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害人蒙某存在明显过错。本案起因系蒙某无端指责吴某并先行动手推搡,蒙某的挑衅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对吴某从轻处罚。

第二,吴某具有坦白情节。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第三,吴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吴某已与蒙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赔偿款,取得了蒙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蒙某存在一定过错,吴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吴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故意伤害案件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案件起因系被害人无端挑衅并先行动手,其过错行为是引发案件的直接原因,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对于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