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第七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第六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形势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94万件、审结93万件,较上一个三年同比分别增长4.1%、4.3%。

这说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让在保持着增长的态势,更多人在遭遇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理纠纷等时,会选择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那么,在这次“坚持问题导向”的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什么内容跟普通人进行行政诉讼最相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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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数次在这次行政审判工作上被提及

总结第六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工作成绩时提到,“加大协调化解力度,每年超五分之一的一审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在分析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哪些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时提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合力有待加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判工作怎么做是提到,“坚持以严格公正司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具体如何做?会议也给出了相关的工作指导,例如,正确认识和处理“抓末端、治已病”和“抓前端、治未病”的关系;持续深化“3+N”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化解工作机制建设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携手行政机关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加强行政信访预防化解;坚持更好公正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总方向,稳妥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等等。

综上可见,尽管现在有了很多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一审中就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但今后的一段时间,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的行政案件审理方式将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

司法审判不仅仅要仅限于法院案件审理,还要更多的参与到行政纠纷处理的其他阶段,要“抓前端、治未病”。到了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协调、调解将更多的出现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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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局限于“程序性结案”或“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实质性解决争议背后的真实诉求,穿透行政诉讼的表象,找到当事人(如群众、企业)背后的真实诉求,实现“一案解多纷”或“一揽子”化解,避免“程序空转”和“案结事不了”。

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方法是

1、坚持“调解优先”,将调解贯穿争议化解的全过程(诉前、诉中、诉后),通过释法明理、审案协调,引导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进而实现行政诉讼的调解、撤诉结案。

具体而言,就是在案件审理中,不局限于表面上审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求,而是实质理清行政诉讼的形成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当事人跟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所在,必要时解决并不是行政诉讼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2、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整合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解纷资源,形成多元化解纷合力,例如很多地方已经出现的法院介入行政复议的“诉前引导”,提高行政处理的法律水平,矛盾吸化解在行政诉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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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对于司法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普遍性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避免批量性的行政诉讼案件今后出现。

4、审理行政案件时,通过提高少数人法律意识、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直面争议,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水平。

5、在行政审判中,也会加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要求和责任,通过考核、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等方式,对一审法院提出责任要求,落实院、庭长阅核、带头办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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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预见,调解、协调将更多更多的出现在今后行政案件的审理活动中

例如,第七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江西法院进行的交流发言中提到,相较2022年,2025年江西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为36.26%、下降了16.31个百分点,申请再审率为14%、下降了16.35个百分点,行政一审案件调撤率为52.57%、上升了30.87个百分点。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做“以规则引领奠定实质解纷主基调”的主题发言称,他们法院从个案办理中总结规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滥诉名单、立案前检索、一人多诉预警、案件合并处理等制度,为南通中院出台《关于预防和实质化解“一人多诉”行政案件的意见》积累了有益实践经验,后被江苏高院吸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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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第七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发言摘登”中,大部分的发言内容都提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事实上,行政争议是否适用调解,哪类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方式结案,在法律界是存在争议的。此外,司法审判是否应该提前介入行政纠纷的行政处理阶段,以什么方式介入,也是需要探讨的

可以预见,今后的行政诉讼中,法官会对案件进行更多的调解、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