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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最新修改版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正式公布。据了解,本次条例修改重点围绕如何界定市、区规划土地执法主体以及厘清街道办事处履职边界等问题作了规定。

厘清街道办事处在规划土地监察领域的职责

据悉,2024年,深圳开展机构改革,撤销了市、区两级专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近年来,随着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推进和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建立,街道办事处在规划土地监察领域的定位及职责也已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情况是,原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均已被撤销,市、区两级职能分别转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承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最新修改版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重点围绕如何界定市、区规划土地执法主体以及厘清街道办事处履职边界等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区人民政府承担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部门是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开展本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修改版条例明确了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职责。

修改版条例进一步厘清了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街道办事处按照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要求,负责本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报告。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适用条例关于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案作了细化

值得关注的还有,本次条例修改对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案作了细化与完善。

根据最新规定,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办理,也可以办理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发生管辖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属于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王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