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关于公众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的公告,全文如下:

广大市民朋友:

公众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重要补充,对落实疫情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工作要求,筑牢全市公共卫生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畅通我市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告范围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以下疑似传染病相关异常情形,可主动上报疫情线索:

1.人员密切接触家禽、家畜、野生动物后,出现不明原因重症或不明原因死亡的;

2.近期从境外或国内疫情高发地区返邕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眼结膜充血、出血倾向等疑似传染病相关症状的;

3.同一小区、村(居)、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短期内多人出现相似不适症状;

4.在本地虫媒传染病、人兽共患病流行区域,发现可疑病例、媒介生物数量异常增多、动物集中异常死亡等疫情风险隐患的。

报告渠道

公众发现传染病疫情相关线索,可通过以下官方途径进行报告: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771-5679906

◉全国公共卫生服务热线:12320

报告须知

为提高线索核查处置效率,上报线索时,请尽可能完整提供以下信息:

1.发生地点:

线索发生的详细地址,尽量明确至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具体场所;

2.发生时间:

相关症状出现或异常情况发现的具体日期;

3.核心情况:

涉事人员简要基本情况、主要不适症状,可疑接触史、旅居史等关键信息;

4.报告人信息:

报告人姓名及有效联系电话,方便工作人员后续核查、反馈处置结果。

重要提示:

有关部门将依法对报告人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公民如实反映真实疫情线索,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上报线索须保证信息客观真实,严禁故意捏造、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对恶意编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控,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主动监督,及时上报各类传染病异常风险线索,共同筑牢全市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年9月1日

来源: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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