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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当代农机)

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以下简称“法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对照法律全文逐条核查发现,该法在多个条款中为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法律第四十八条明确写入保护性耕作制度,这对深耕黑土地保护、从事保护性耕作机具研发推广的农机行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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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现代耕作技术应用,在适宜区域推行保护性耕作模式,促进耕地用养结合。”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耕地用养结合的种植制度。

专家指出,保护性耕作的核心技术路径“秸秆覆盖还田、免耕少耕播种”高度依赖专业农机装备。免耕播种机、条耕机、深松机等机具,是落实“多覆盖、少动土”保护性耕作要求的关键载体。通过法律确立这一制度,意味着保护性耕作机具的推广应用将从阶段性政策驱动转向长期法治保障。从实践来看,保护性耕作与农机装备的融合已形成成熟模式,保护性耕作已成为东北黑土地保护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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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梳理发现,除第四十八条保护性耕作条款外,法律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农机的内容还包括:

第五十四条,法律唯一直接点出“农机具”的条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应用绿色高效农机具,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这为绿色智能农机装备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精准施肥、深松整地等农机农艺融合技术正是其重要实现手段。

第三十七条,要求完善田间道路、灌排渠系等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耕地种植条件,这直接关系到大型农机具的作业效率和可及性。

第三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用养结合、量质并重”原则,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建设管护,对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出了新机遇。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采取施用有机肥、粪肥还田、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粮豆轮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和氮、磷、钾等营养元素供给能力,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增强土壤保水保肥能力。有机肥撒施装备、秸秆还田机、粪肥还田专用车等细分农机产品直接服务于上述培肥措施,将迎来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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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分析,保护性耕作入法、绿色高效农机具推广应用被写入法条,意味着农机行业将在耕地保护“用养结合”的大逻辑中扮演更加关键的角色。随着法律逐步落地,免耕播种、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机具的市场需求将持续释放,搭载智能监测终端的精准作业装备将迎来更广阔的应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