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9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上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全国范围内,微短剧分类分层管理,AI生成内容需显著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AI客服不得隐藏转人工入口、Al“已读乱回”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修订了《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第七条(敬老卡申领)”中,原文件中敬老卡只能通过线下渠道申领,现已开通敬老卡线上申领渠道补充该申领方式,将条文调整为“也可以到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敬老卡申领手续。”

“第九条(委托办理)”中,敬老卡申领委托事项现已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予以删除。

第九条(委托办理)”中,原有条款仅覆盖敬老卡申领委托事项,未涵盖发卡银行网点相关业务代办场景。结合实际业务办理需求,新增在发卡银行网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处理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类委托办理规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完后,不足部分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原现金支付的分类自负费用,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三、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关于强化外配处方管理促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提升群众配药安全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强化外配处方管理促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提升群众配药安全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要求,坚持保障基本,优先使用院内医保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切实做好医保药品入院工作,鼓励临床优先使用医保药品,严禁要求或引导患者自费购买医保药品。临床确实需要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保障患者知情权。

规范外配处方,加强电子处方推广应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面接入本市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按照本市药品招采管理系统的药品目录信息,建立完善院内外配处方库,将确需外配的药品纳入统一管理,指导医务人员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规范开具医保药品以及自费药品(含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外配处方。

激励约束并重,促进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暂不纳入相关部门用药目录数量、带量采购、自费率、药占比等指标考核,暂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按需提供药学门诊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需开具门诊外配处方,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门诊支付政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年8月31日。

该规定明确裁量权基准制定需重点考虑的因素范围,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对象、手段规模、危害后果、改正情况、配合检查调查情况等。同时,对违法行为发生次作出专门界定。

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作出四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六、七条);二是列出应当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明确从轻处罚的罚款降幅和减轻处罚的罚款标准(第八条);三是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从重处罚的罚款上限(第九条);四是明确多种情节并存时的综合处理规则(第十条)。

该规定明确在案件调查终结、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关键环节,适用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动办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是明确了施工图审查合同报送,明确提交申请内容,调整技术审查内容,优化审查时限,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联合检查和培训指导。

新旧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门职责调整市消防局和市水务局不再参与联合发文;二是“多图联审”定义调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受相关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抗震设防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人防工程统一开展技术审查;三是审查时限优化不再按照投资性质设定不同的审查时限。按照建设规模,将原来规定最长20个工作日的施工图审查时限压缩至15个或10个工作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上海市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基础、非基础)》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上海市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基础、非基础)》予以公布,该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殡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沪民规〔2025〕6号)同步废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上下划动查看更多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上下划动查看更多

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修改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修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在律师事务所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四、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第五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五)品行良好。”

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前款规定的考试的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本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完)

上下划动查看更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

《办法》明确微短剧不得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十一项禁止内容。

《办法》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9号

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

(二)纪念币可以买卖。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三、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四、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五、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和本公告要求,对当地买卖人民币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对网络交易平台内买卖人民币活动的清理整顿,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有关规定,由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买卖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货币,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第1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7月27日

上下划动查看更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施行后,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主要变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取证要求变化。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由水平评价类依法调整为准入类后,《管理办法》明确的应当取证人员必须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实施主体变化。《管理办法》施行前应急救援员考核鉴定和发证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组织实施;施行后由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三是取证程序变化。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报名人员在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后,需在一年内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证书申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证。

对于此前已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申请换发相应等级、工种的新版《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已取得原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五级《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应急救援员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重新参加考核鉴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电子单证是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

《规定》提出了多项促进电子单证推广应用的措施,包括:鼓励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国际互认和标准化工作;鼓励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认可、使用电子单证;鼓励在电子单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规定》明确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的简化措施、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义务的简化措施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规定》指出,支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通过组织培训、讲座、普法活动、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水平。鼓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安全便捷个人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技术工具、咨询服务等,降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成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平台应当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及时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规定》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身份,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协助并督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规定》鼓励生产传播正能量信息内容,规定违法和不良信息管理义务,明确禁止实施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等行为,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明确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管理,要求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九章七十六条。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原则。确立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参建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压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新技术应用、工伤保险等提出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是厘清参建单位安全责任。突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细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应安全管理职责,明晰代建项目安全责任划分规则,对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承包、分包等不同模式下的安全连带责任与主次责任分别作出界定。

三是强化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统一规范各参建单位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动态更新全流程要求,细化隐患排查频次、台账记录、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流程,着重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全过程管控与对应主体责任。

四是构建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措施手段,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按“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向社会公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五是规范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对参建单位应急预案编制、预案备案、队伍建设、定期演练、事故上报及现场处置提出要求,分级划定各级铁路监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置职责权限。

六是明晰法律责任。分类列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清晰划定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追责情形与依法履职免责边界,实现监管权责清晰、处罚有据可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

一是明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划分,即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等四个阶段,实现与运营安全评估等衔接。

二是明确各阶段竣工验收的组织主体,即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高速铁路和技术复杂的其他项目还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参与验收。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验收。正式验收由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按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定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

四是明确负责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管责任。

五是明确参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三是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目录》)。

药品品种调整情况:《目录》新增药品品种116种,包含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68种、中成药48种。调出原版目录内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种,无中成药品种调出。结核病防治用药表述为“结核病用药”,不再单列具体药品品种。

药品剂型规格调整情况:《目录》新增药品品种共调增剂型175个、规格260个。原版目录保留药品中,对134种药品调增剂型规格,共增加剂型161个、规格200个。原版目录保留药品中,共调出剂型75个、规格100个。调出原因主要是注销批准文号、临床使用量少或基本已被其他药品替代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

《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根据《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

《规定》明确,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GB/T 47746-2026)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对智能客服和人工客服服务范围提出了明确分配,用户需要人工介入时,要能顺利找到人工客服——入口要清晰,不能层层隐藏;分工要科学,简单的问题交给AI,复杂的纠纷要及时地流转到人工;做好人机的切换,不能让消费者反复复述问题,达到条件系统要自动流转到人工。

经营者不能简单以“人工智能回答不代表公司立场”“算法生成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等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企业需要对智能客服的回复内容负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律法规电子文件三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法律法规电子文件三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分别是:《法律法规电子文件 第1部分:页面格式》(GB/T 47229.1-2026)、《法律法规电子文件 第2部分:技术要求》(GB/T 47229.2-2026)、《法律法规电子文件 第3部分:交换接口》(GB/T 47229.3-2026)。

《法律法规电子文件 第1部分:页面格式》旨在统一法律法规电子文件及相关资料的页面显现;《法律法规电子文件 第2部分:技术要求》旨在统一法律法规电子文件的存储格式和数据信息等,实现法律法规电子文件的跨系统互认;《法律法规电子文件 第3部分:交换接口》旨在实现法律法规电子文件的跨系统互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上海发布

编辑:陈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