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华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华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犯罪所得。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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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华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第一,华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华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华某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华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积极退缴犯罪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经营罪中初犯、坦白与认罪认罚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仍有可能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初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