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并非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或主要出资人,参与时间较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和主要销售环节,获利较少且与涉案总额不成比例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涉案金额极为巨大的案件中,从犯地位的认定对缓刑的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案情简介

吴某,男,1990年出生,上海市人。吴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涉案金额高达2769万元。吴某并非老板、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人;吴某的参与时间较短;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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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精准锚定了吴某的从犯身份,制定以“从犯认定为突破口”的辩护策略:

第一,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吴某并非本案的发起者、组织者或主要出资人;吴某的参与时间较短,仅在整个犯罪链条的后期阶段介入;吴某的作用仅限于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和主要销售环节;吴某的获利较少,与涉案总额不成比例。

第二,涉案金额不应全部归责于吴某。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各共犯人仅对自己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吴某参与时间短、作用有限,不应承担全部2769万元的责任。

第三,吴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

第四,对吴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吴某的从犯地位、参与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高达2769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在涉案金额极为巨大的案件中,从犯地位的认定对缓刑的适用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并非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或主要出资人,参与时间较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和主要销售环节,获利较少且与涉案总额不成比例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